表示從2004年開始,就一直用20%年利率 複利計算,顯失公平。
這部分應該可以爭執,就算還,也不應該還這麼高。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00202/32275106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754
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1Z004PA.pdf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5E98B30FD9813E30&sms=97BCE999E646078E&s=D57DF478A0A75C97
希望有幫到你。
2.父親當時無工作及勞保意外生亡也沒有遺產可領
3.已過三個月來不及做
接下來要找律師回函嗎?只有管理公司發的文,父親是93年也就是修法前往生
媽媽(配偶)弟弟和我(子女)也適用98年修法的限定繼承嗎?
資產公司發文通知那要如何去協商,我們告知只能接受本金的部份但他說利息也要
這我們無法接受,是否會同時假扣押媽媽或弟弟和我的帳戶還是後續有法院的文才執行?
在想我們可以做哪些動作去回應不能任這些無良的討債手法故意等到14年利滾利才來追討
日本閩南海 wrote:
2/23接到資產管...(恕刪)
債務公司都是先漫天喊價嚇嚇你,接著會寄一些假的法院假扣押文件
等你嚇死了,價錢自然好談搞不好他說20萬打折給你,你還傻傻地真的付給他
慢慢跟他談慢慢拖,表現出誠意想還,但是價錢不能接受
價錢就會慢慢一直降給你了
也不用怕強制扣薪,債務公司沒那權力
最後真的談不攏,債務公司會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等你收到掛號(真的支付命令)(因為對方會繼很多假的)
20天內要向法院提出異議(上網找下載寫寫寄回法院)
收到掛號不理的話,超過20天就直接強制執行了
(也可以不要收掛號,等於法院找不到你,自然也沒有後續了)
接著等法院寄簡易調解庭的文件來
去簡易庭繼續談價格,基本上走到這過程通常價格應該已經打到4折了
之前也處理過流程大概就是這樣
不清楚就GOOGLE一下, 債務公司 支付命令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要準備此答辯書
原 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請求清償債務事,提出答辯如下:
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系爭債務係被繼承人XXX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若由被告繼續履行,顯失公平:
依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1日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XXX所負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期間未見原告向主債務人YYY請求清償主債務之證據, 於繼承開始將近六年後,始要求被告負擔該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2項之規定,應以被告所得遺產為限,由被告負清償責任,惟被告並未繼承任何遺產,故被告對系爭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二、系爭債務系因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被告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
復依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1日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繼承人XXX之保證債務於89年12月22日即已發生,原告於被繼承人XXX生前怠於向被繼承人XXX追償,坐另被繼承人XXX於95年X月XX日死亡,且於發生繼承事實將近六年後,始告知被告系爭債務之存在,此皆足以證明,係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使被告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而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被告繼續履行繼承債務,將顯失公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4項之規定,應以被告所得遺產為限,由被告負清償責任,惟被告並未繼承任何遺產,故被告對系爭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所陳,系爭債務係被繼承人XXX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被告於繼承時並無從知悉相關債務之存在,原告於繼承開始約六年後,始開始向被告請求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繼承債務,實已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3 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此狀請 鈞院鑒核,祈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障民權,而維法制。
謹 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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