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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詢問)

lionspeter wrote:
民法有特留份!只要...(恕刪)


麻煩請再看清楚我在#9樓的問題

另長榮集團張董的問題是張董的遺囑違反法律規定給其他有權人的特留分,這份遺囑縱使有法院公證亦無法改變它違反法律無法執行的問題。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lionspeter wrote:
,但你經過法院公證後,這份遺囑就真的是聖旨了!...(恕刪)

詳情見 https://goo.gl/gqbtrF
人老了一直很關心遺產與遺囑的議題
先聲明,我不是來吵架,是來討論遺囑
你可馬上申辦買賣過戶,贈與過戶,繼承過戶.
但是千萬別拿別寫(公證遺囑)或(贈與契約).

(公證遺囑)是什麼?
法院是公證你這張遺囑的內容是真的,非偽造.
法院沒公證你是這筆遺產的所有權人.別傻了.
憑什麼1張死者遺囑,凌駕超越國家的遺產法.
房屋產權過戶的主管機關是地政局,不是遺囑.
申辦遺產過戶繼承登記,必備文件不需要遺囑.

(遺囑)不能碰,傷人傷己.
受益人,等我死後,展示遺囑,他繼承(指定遺產)
遺囑說遺產指定給受益人,明顯遺產分配不公
遺囑叫全體繼承人放棄,不要管國家的遺產法
遺囑叫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遺產不留給你們
全體繼承人得不到遺產,痛苦傷心臭罵怨恨你
全體繼承人家族成員,反目成仇官司訴訟不斷
全體繼承人不服可上訴,三審三級訴訟何時了
親友外人旁觀看戲,閒暇就笑談你的家族醜聞
所以誰家太囂張太狂妄,慫恿它家老爺寫遺囑

(公證遺囑)是遺產官司訴訟的導火線
遺囑祕密進行,全體繼承人都被蒙在鼓裡.
遺囑分配遺產不公平,遺產官司訴訟不斷.
遺囑需取得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才能執行.
因申辦遺產過戶繼承登記,必備文件不需遺囑.
沒有繼承人,會傻到只拿(指定遺產的特留份).
國家遺產法,是繼承死者(財產清冊的應繼份).
.
(拋棄繼承)是指拋棄死者名下的財產清冊
財產清冊:依死亡的登記日為主計算
1.房屋價值:依年中(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計算
2.土地價值:依年底(地價稅單)之公告現值計算
3.銀行存款:依死亡日活存定存外匯(餘額)計算
4.投資價值:依死亡日股票基金債卷(現值)計算
5.死者保單受益人:簽署拋棄繼承等同拋棄保單
GJB1005 wrote:
請問
那如果由兒子(生有一男一女)繼承
這樣是50萬*3=150萬?其他子女跟孫子不能併入扣除額? 謝謝

繼承權是像金字塔一般,一層一層來的,配偶、子女這一層沒有全數放棄,輪不到孫子

所以別再肖想孫子有繼承權,扣除額更別想了
所以我才說公證遺囑內容內要寫明特留分該給的補償,是現金還是房屋所有權共有,這也是公證人代寫公證遺囑時會特別告知的部分!如果因物價或遺產價值上漲,特留份有不足的部分,內容也會再寫上會再以現金補足,所以到時候還是會計算遺產的價值,算出特留份金額是多少,但其實公證人抓的都會比預估的特留分還要多,即使不足也有附註條款!

長榮集團的部分是大房不認遺囑加上使用集團股權操作把小兒子踢出集團,但實際上小兒子該拿的部分應該還是有拿到,金額多少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了,那也表示這份遺囑真的有問題,律師在研擬時不可能會讓所有遺產都給小兒子,表示立這份遺囑存在有很大的問題,大房才能推翻成功!
Nuke worker wrote:
麻煩請再看清楚我在...(恕刪)
所以我覺得當初公證人有考量到這點,所以要我們先去國稅局查詢財產證明,他詳閱國稅局的財產證明後,依照上面的財產價值預估出子女的特留份金額,再與父親討論分配的問題,或許每個人狀況不同,以我家的狀況,公證人最後將哥哥的特留份要我以現金方式給付,姊姊的特留份留有另一筆房產+我給的現金補償,而我取得目前房屋的所有權,然後送法院公證,告知未來以公證遺囑為遺產分配依據,如果真的哥哥姐姐不服,就一定要跑法院,但公證的遺囑已經交代好相關特留份及補償,所以法院採信的機率很大,只是會多了跑法院的程序!

至於未來哥哥姐姐是否會有意見,個人是覺得父親已經分配的算公平,爭議基本上不大,而且主要是母親的部分並沒有寫進遺囑內,這也是公證人預留的伏筆,因為母親會先繼承父親遺產的1/2,剩餘的1/2才是三個子女均分,所以如果母親主張她要繼承,哥哥姐姐拿到的會比遺囑寫得更少,所以相信會接受公證遺囑的決定辦理財產轉移!!

當然生前贈與是最方便的,只是老人家會有提前分財產的疑慮,所以當初沒選擇這方式!當然大家都希望父母親長命百歲,不過我也是分享我的例子給大家參考囉!!



退休老人 wrote:
詳情見 https...(恕刪)

lionspeter wrote:
所以我覺得當初公證...(恕刪)


不動產市價在變動,造成遺產總額也跟著變動,若有特留分的考量,與其寫死了金額造成爭議,
不如就寫:依法律規定的特留分計算方式留給長子,由次子以現金支付。
其實公證人有說過不寫金額也會有爭議,反而獅子大開口,寫了只要兄弟姊妹都接受那就比較簡單,所以他估的都比市值高,但能參考的也是公告地價,真要用市價賣出的價值去估當然會失真了,所以才會預留母親的伏筆,避免金額上有喬不攏的狀況!
Nuke worker wrote:
不動產市價在變動,...(恕刪)
lionspeter wrote:
至於未來哥哥姐姐是否會有意見,個人是覺得父親已經分配的算公平,爭議基本上不大,而且主要是母親的部分並沒有寫進遺囑內,這也是公證人預留的伏筆,因為母親會先繼承父親遺產的1/2,剩餘的1/2才是三個子女均分,所以如果母親主張她要繼承,哥哥姐姐拿到的會比遺囑寫得更少,所以相信會接受公證遺囑的決定辦理財產轉移!!

依法是母親與子女均分,沒有事先些在遺囑裡,母親是要怎麼先拿總遺產的1/2?
cinnamon coffee wrote:
母親是要怎麼先拿1/2...(恕刪)

更正
民法1030-1
死者配偶先拿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半,
死者剩餘財產才列遺產所得給繼承人分配.

民法1138與1144
應繼份:
死者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死者遺產所得由配偶與直系血親繼承人平均。


回樓下
世事難料,未來發展深不可測.
所以我才說千萬別寫遺囑別拿遺囑.
家長不怕未來無房住,就馬上過戶給子女.
不然,就讓國家遺產法去分配遺產給子女.

退休老人 wrote:
民法1130-1
死者配偶先拿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一半,
另一半財產列遺產所得給繼承人分配

民法1138與1144
應繼份: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遺產所得由配偶與直系親屬繼承人平均。

是民法1030-1,不是1130-1,我幫老爸寫過,還因為程序錯誤,被桃園稅捐處錯收我印花稅,結果沒退還嗆說它比台北的還懂,你去哪申訴都拿不回錢(它確實不甩國庫署印花稅負責人)

不過民法1030-1指的是先拿差額的1/2,再與其他人均分剩下的,不是lionspeter說的總遺產的1/2,如果遺囑沒寫清楚,這伏筆是要怎麼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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