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gf wrote:
三、取回資金
1.一人公司,錢可以隨時動用吧
2.最後公司解散,股票全賣了+ 帳上的現金 - 原始股本 = 所得...(恕刪)
1、一人公司,錢也不可以任意動用,公司是法人,成立公司,這錢就是公司的,錢無原因只要移入個人帳號就是觸法…
2 、解散也不是那樣算,有配息就會降低持有價格,若你領了十年息,就是買入價格-十年配息=再繳稅才能解散…所以沒有那好事,除非你是賠光…
成立公司不會只為了節稅而成立,你可以去經濟部商業司查一下,一年可能有上百家投資公司結束營業…成立容易,也容易結束…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