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xyz wrote: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按月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的固定利率,計算平均利率,做為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並於每年底依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全年平均利率,做為當年保證收益率。
我在勞動部網站找不到你貼的這段話,
倒是找到了一點疑問針對你這段話,
依照你這段話的說法,
這個基金的績效是有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
那請跟我說一下民國104年12月份的收益為什麼是負的?
另外,為了避免你覺得我是江湖謠傳的,
我這邊就直接貼上法源依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看得懂這段文字的意思嗎?
意思就是如果從你開始提撥到你要領取的這段期間的累計收益,
這個部分是有最低保證的,
而不是每年保證甚至每月保證。
換句話說,
他是看從你提繳開始,到你申請為止,
這整段期間基金的績效,不得低於這段期間的定存績效。
但是整段期間內,並沒有限制單月或單年的績效要大於定存利率。
否則就不會有"平均"這兩個字的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