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妖knight wrote:
建設是有回償性的,...(恕刪)
高捷在運輸量部份還是虧損的,都是把土地拿去租給別人或輸出勞務才能彌補虧損的!
高雄花了大錢蓋輕軌,有多少人在搭?
如今又要花大錢蓋黃線,蓋完不知道又要虧損多久了!
媒體不炒高捷的虧損,民眾聽過也就算了,媒體吵年金不公平,民眾因為賺不到錢也跟著譙!!
但是.................你真的知道為何退休的軍公教為何出來抗議,
你知道當初你爸那個年代,開計程車的一個月都比軍公教二個月賺得多嗎?
你知道當初你爸那個年代,別人爽領十幾個月的年終和三節獎金時,軍公教仍只有1.5個月?
那時的軍公教只想著,雖然不能賺大錢,但也能圖個溫飽,買個小房子夠一家子住就好,
退休後生活至少可以不用擔心,不用麻煩下一代!
在當初台灣景氣好時一堆勞工早就把錢賺入手了,買房買地,退休又有勞保可以領,
現在景氣不好了,退休的軍公教合法領了退休金卻淪為被批鬥的對象,這樣公平嗎?
心言手語 wrote:
個人淺見,當你進入公...(恕刪)
當公益大於私利的話,政府是可以有所調整的,且大法官釋憲也對於年金改革並無違憲
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先不管前瞻計畫績效如何,那些都是大家的納稅錢,要做公共建設的。
憑什麼要用那些錢去讓你出國玩,讓子女去美國讀書、幫你繳房貸?
績效如何是一回事,根本不該用大家的納稅錢去補你領過頭破產的洞,所得替代率10X% 退休後毫無產值,領的比在職的還高。
當然會破產。
"如果是委任5職等功10的低階公務員,在任最後的月薪(本俸+專業加給)是53340元;依偉大政治家口口聲聲要維護,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的現行制度,從去年7月退休開始,每個月可以領到的退休給付是55060。
比退休前每月多領1720元,所得替代率103%!
如果是薦任9職等功7的中階非主管公務員呢?
退休前月領72850元,去年7月退休後,每月多領2711元,所得替代率104%,變成75561元。
高階的簡任12職等功4公務員,從退休前的每月89765元,到退休後的月領92435元,多了2670元,所得替代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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