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先生 wrote:
受贈人一年最多也是收220萬...(恕刪)
遺贈稅法應該沒這條。 除非是紅字後面的例外情況。
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anonymous5588 wrote:
看了這個之後,我很感嘆稅制的不公
受薪階級一毛錢都跑不掉,稅法規定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和利息免稅額度超高,即使課稅稅率也低到不行
試想,一般家庭每年哪來440萬可贈與,利息每年有27萬可免稅
稅收就是在這些規定中流失了,不過,我想現在的政府大概也沒這個本事拿有錢人開刀
反問一下
假若政府不管多少錢都要課10%的贈與稅,即你父母給你1萬元就要課1000元的稅,那你認為如何?
這時候就要反問自已,為麼父母給我1萬元,我不用繳稅,而鄰人父母給鄰人500萬就要繳稅?合理性在那?
自己不繳稅就合理,別人不繳稅就不合理?

最後你還可以上書給立委要求修法,為什麼政府要訂220萬這個門檻,應該訂1萬作為門檻就好了,讓你這有為,要求公平的人,想要為國家出一點心力有繳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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