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據借款人 YYY 茲向XXX借款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 YYY 親自收訖無誤。借款人 由民國104年12月10日至民國106年10月10日,分23期,每月給付XXX、壹萬陸仟元整,至全部清償為止,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願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 YYY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這是我借朋友~請對方寫的借據
sunnight123 wrote:執行日期是指左上方...(恕刪) 沒寫日期視為見票即付。本票可依票據法執行效力,收據只是借貸證據,有本票不需要借據。沒本票才需要借據,只有借據效力差多了,打官司曠日廢時。
所謂的借據,只是在法律上講求一個證明的方法,即使不用借據,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也能成立借貸關係借據只是可以證明雙方有借貸契約的方法之一,即使雙方借貸的時候沒立下借據,如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依然可以成立。如怕對方反悔不承認,即使光有借據對方硬是想耍賴,屆時即使告上法院也是費時又費力。最好的方法還是請可信任的第三方公正,並當場立下借據。
看上面寫了一堆借據內容要怎麼寫?又要搞公證?這件事那來這麼麻煩直接用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再拿裁定直接去做強制執行能查扣多少算多少如果沒東西可扣也能拿張債權憑證在手裡以後每年五月報稅後查他名下最新資料無聊就查封不懂前述程序的話請杯咖啡就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