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合夥人」共同創辦人暨投資長 Mark Nordlicht 連同公司前總裁 Uri Landesman 及 4 名主管,遭美國布魯克林聯邦檢方指控捏造投資報酬數據,來大量奪取所有投資獲利及美化投報穩定性。檢察官 Robert Capers 形容他們的行徑「宛如龐氏騙局」,因為該公司持有資產實際上「一文不值」。
直到今年經理資產額達 17 億美元的「白金合夥人」創立於 2003 年,數年來宣稱旗下最大避險基金平均每年報酬率高達 17%,傲視同業,且幾乎每年每月都無虧損,類似當年馬多夫行徑。但實際上由於 Nordlicht 加碼下注能源投資部位,在油價大跌後難以脫手,於是便捏造假數據來掩蓋虧損。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周一也對「白金合夥人」相關人士提出民事告訴,指出這批人去年春天突然面臨投資人要求贖回高達逾 7000 萬美元,使得他們的詐欺行徑如滾雪球般愈演愈烈。事實上,該公司因為難以吸引到口袋深但戒心強的專業投資人,因此一再鎖定創辦人熟識的一小群虔誠猶太商人。
「白金合夥人」對外宣稱其投資多元化,包括提供破產企業貸款及投資交易清淡的醫藥類股。不過公司宣稱其最有價值的投資標的──2 個石油創投企業 Golden Gate Oil 及 Black Elk Energy,號稱至 2014 年底合計價值 2.92 億美元,占其旗艦基金資產額的 37%;實際上前者產油量幾近零,後者也已破產。
根據起訴書,Nordlicht 與另 4 名被告自 2012 年便開始偽造旗艦基金群 Platinum Partners Value Arbitrage funds 的資產價值,涉及高估持有的低流動性能源相關投資價值,來詐騙投資人。
MBI MFC传销 何振球退赃1500万被判8年
返利模式坑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刑终36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振球,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冉,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黄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希萍,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喜鸽,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光,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玉杰,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 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言静,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爱果,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平,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 逮捕。
辩护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秀薇,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照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苏玲,女,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云龙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友亮,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长玉,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 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丽丽,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轩,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 州市睢宁县。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 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丽,女,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 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振球、 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 丽、李轩、曹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2016年9月8日作出(2015)沛刑 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 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 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2年,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通过马来西亚籍人员张誉发 加入马拉西亚MBI国际集团(以下简称MBI)以“抚平计划,财富自由”为主题 的社交理财平台,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元至35000元 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 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 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何振球明知该活动涉及传销,仍在我国境内发展会员,其账户名下直接 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账号多达20余万个,其中在徐州地区发展了被告人庞喜鸽 加入MBI理财活动。庞喜鸽在徐州地区发展了被告人杜玉杰、鹿成伟等人,杜 玉杰发展了被告人曹爱果、孔祥玲等人,曹爱果发展了被告人曹苏玲、被告人 白平等人,白平发展了被告人宗秀薇、被告人曹丽等人。宗秀薇发展了被告人 高长玉、张某、孙某1等人,张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90余 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孙某1发展的下线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 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高长玉发展了被告人王丽丽、被告人李轩、孙 某2等人。王丽丽、李轩发展下线至少6层级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人,涉案 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孙某2发展的下线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人,涉案金 额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曹丽发展下线至少4层级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 40余万元。 为方便从事MBI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牟取暴利,各被告人通过 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MBI宣传和会员招 募。其中被告人厐喜鸽建立了名为“飞猪一族领导人”等微信群,被告人杜玉 杰在徐州市朝阳市场的嘉利商城B581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曹爱果、被告人 曹苏玲在兴隆国际大酒店821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宗秀薇、白平在锦绣明 都10楼夹7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高长玉在汇源置地1307房间成立工作室, 被告人王丽丽、被告人李轩在贵帮财富1621室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曹丽在新沂 市宣传MBI理财活动及发展下线。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在上述部分工作室进 行宣传、培训活动。被告人古希萍主要负责联系MBI公司客服向下线销售M币且 在被告人何振球宣传MBI理财活动后向下线会员介绍MBI理财活动会员的注册操 作。
被告人曹苏玲在曹爱果的工作室内帮助曹爱果进行买卖M币及MBI理财活动 会员注册等工作。 经审计,被告人王丽丽、李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被告人高长 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被告人曹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被告人宗秀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59万余元,被告人白平涉案金额共计人民 币269万余元,
被告人曹爱果、曹苏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95万元,被告人 杜玉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元余元,被告人庞喜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359万余元,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5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积极退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何振球等十 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鹿成伟、张某、孙某1、孙某2等传销参与人员 的证言,各被告人以及参与传销人员所用账号在MBI网站账户资料及系谱图、 会员注册账号、部分参与传销成员的户籍信息表、结算收据、曹爱果、曹苏 玲、娄来龙、王敏等人手机内资料照片、厐喜鸽等人微信截图、MBI宣某等书 证,徐州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徐公会司 鉴字20160001号司法鉴定意书,搜查、扣押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验 笔录,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以及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 曹苏玲、白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丽、李轩、曹丽以加入MBI理财活动能 够取得只涨不跌的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 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 曹苏玲、白平、宗秀薇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 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丽、李轩、曹丽系从犯,被告人高长玉、王丽丽、 李轩系坦白,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积极退赃,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平、宗秀 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高长玉、王丽丽、李轩予以从轻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1.被告人何振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六十万元;
2.被告人古希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被告人庞喜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4.被告人杜玉杰犯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被告人曹爱 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6.被告人曹苏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十万元;
7.被告人白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8
.被告人宗秀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9.被告人高长玉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被告人王丽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被告人李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2.被告人曹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3.被告人何振球、 古希萍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何振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何振球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何振球检举涉及地下钱庄 的微信群构成立功,结合何振球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予 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古希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古希萍的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加入MBI理财活动缴纳 的费用并非入门费,且会员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会员投资该平台发行的游戏 币后可以通过游戏币增值获取静态收益,该平台有实体经营,故不属于传销组 织;3.古希萍没有发展下线会员,是依靠游戏币拆分的静态收益获取利润的, 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庞喜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厐喜鸽没 有和郭春莲共用一个账户,也没有发展杜玉杰作为其下线,故不应当对杜玉杰 及下线的传销资金、人数负责;2.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予以减轻 处罚。 上诉人杜玉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杜玉杰并非 该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且参加时间短、涉案金额少,直接发展人数 少,系从犯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对其判处缓刑。 上诉人曹爱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沛县工商 局出具的“MBI理财活动”属于传销行为的复函以及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 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MBI理财活动缴纳的资金不是入门费,除发展人 员获取返利外也可以通过M币拆分获取静态收益,没有引诱、胁迫行为,也没 有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传销组织,故曹爱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白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假定意 见不客观,据此认定白平的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MBI理财活动没有引诱、胁 迫他人参加,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M币可以进行消费,故该组织不是传销组 织。 上诉人宗秀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宗秀薇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参与MBI理财活动可以通 过游戏币拆分获得静态收益,不是以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的,MBI理财活动不 是传销组织,宗秀薇参与过程中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庭 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何振球的辩护人 提交了黄梅仙等人涉嫌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的立案决定书、沛县公安局沛城派 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上诉人何振球的供述等证据,拟证明上诉人何振球 具有立功情节。 针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事 实,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MBI理财活动平台是否为传销组织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供 述、证人证言、宣某、结合参与传销人员所用账号在MBI网站账户资料及系谱 图等证据,能够证实MBI理财活动是以经营电子币、游戏币等所谓金融衍生品 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进而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游戏 币,并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获取不同等级的账户。加入者进入该平台后按照推 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组织在徐州地区已经形成至少13级以上 的层级。MBI理财活动设置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三种奖项作为参与者的 动态收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且与会员账户的级别 成正相关。MBI理财网站中所谓的游戏币拆分的静态收益,是需要不断发展下 线购买该游戏币并通过限量发售、单边上涨等设定因素来人为抬高游戏币的价 格,进而促使游戏币拆分而使早期低价进入者获取收益,属于间接以发展人员 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加者为获取暴利,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并许下投资只 涨不跌等违反经济理论的谎言,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 乱经济社会秩序。MBI理财活动符合传销组织的特点,故沛县工商局出具的的 复函以及原判决认定经营MBI理财活动实质上就是传销活动是正确的。
2.对于是否骗取他人财物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发展下线向他人宣传时, 除告知返利规则外,还夸大获利情况,诱惑他人加入。更为本质的是,该传销 组织本身依靠发展下线加入作为获利基础的模式,各上诉人从事MBI理财传销 活动的动机也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MBI理财平台奖励的M币,将M币直接或者间 接出售给新加入的下线人员获利,并非通过商品买卖获取合法利润,而是将M 币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夸大经营、投资、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的真实来源,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该传销组织一旦无法发展下线人 员来维持获利,则后加入的传销人员的钱款将无法取回,这也决定了其发展的 不可持续性,应当认定为骗取他人财物。
3.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问题。经查,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上诉人何振球在明知MBI理财活动属于传销活 动的情况下,仍然在我国境内大肆宣传该活动,发展会员,在该传销支脉中属 于发起者之一。上诉人庞喜鸽被何振球发展为会员后,又在徐州地区通过网络 或者现场讲课等方式发展会员,宣传MBI理财活动。上诉人杜玉杰、曹爱果、 白平、宗秀薇等人通过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MBI宣传和会员招 募。上诉人古希萍主要负责联系MBI公司客服向下线销售M币且在何振球宣传 MBI理财活动后向下线会员介绍MBI理财活动会员的注册操作。上述人员在传销 活动中从事了管理、宣传、培训等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 的作用,原判决依据各上诉人供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以及各上诉人在 MBI传销组织中的系谱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手机内的材料等证据依法认定 各上诉人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正确的。
4.关于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以及各上诉人犯罪情节认定问题。经查,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 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其结合案件 事实,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原判决在参 考司法鉴定意见的同时,结合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各上诉人在传销组织 中的系谱图、以及下线人员账户信息、户籍信息表等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宗 秀薇及其以上级别的上诉人白平、曹爱果、杜玉杰、庞喜鸽、古希萍、何振球 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均超过120人,直接、间接收取传销的资金数 额累计超过250万元,故认定各上诉人均为犯罪情节严重是正确的。
5.关于上诉人何振球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何振球到案 后,在交代涉案传销资金如何从我国境内非法转移到国外时,供述到三个微信 群涉及地下洗钱活动,但并没有指向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其检举 行为与查实的犯罪行为并不相同,未对侦查机关查获黄梅仙等人涉嫌非法买卖 银行卡犯罪起到实质性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6.关于本案各上诉人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何振球、 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均属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 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将获利多、加入早且位于传销组织层级高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明伟 审 判 员 庄 彬 代理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神 威
民視 – 2017年1月17日 下午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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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太平一名婦人,聽信吸金公司的推銷,說投資100萬元的「虛擬貨幣」,2年就可以賺2千萬,婦人被沖昏了頭,到郵局提領百萬現金,行員發覺有異立刻通知警方,員警苦口婆心勸她,還當場上網幫她查資料,一查果然發現這是一家馬來西亞的吸金公司,2016年就曾被檢調單位移送法辦,如今又死灰復燃、繼續行騙,婦人這才相信,差一點被當成了肥羊。
婦人到郵局把定存單全部解約,準備提領百萬現金,行員直覺她遭到詐騙,通知警方到場,員警擔心她的積蓄血本無歸,不斷問她領錢的用途?但婦人卻不願吐實。
宏龍派出所長許景勝:「婦人聲稱要修繕房子,需要提領100萬。」
員警苦口婆心勸她,婦人這才說出實情,原來她接獲一名行銷人員向她推銷,說投資馬來西亞MBI集團的虛擬貨幣,短期內就可以獲利好幾倍。
宏龍派出所長許景勝:「110萬的話,2、3年就可以獲利2千萬,數倍的增值。」
員警一聽,立刻用手機上網查閱這家公司,發現這家公司,2016年8月就曾因為違法吸金10億,被台中檢調單位移送法辦,婦人看到這些資訊,這才知道自己被騙。
宏龍派出所長許景勝:「我們同仁就以手機,GOOGLE上去搜尋,結果搜尋到,他去年(2016年)有被其他單位查獲。」
這個集團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年利息可高達125%,再用繁複的代幣換算方法,讓投資人誤以為賺很大,還宣稱可以用虛擬貨幣,到他們的實體店面,換購名車、精品,但事實上卻是違法吸金,警方懷疑這個集團死灰復燃,將循線偵查,這個集團是否還在國內繼續行騙。(民視新聞李坤錫、林進龍台中報導)
現行法令定義組織犯罪是3人以上的幫派、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集團性組織,但實務上少有組織會以「犯罪」為目標,且越來越多元的犯罪行為,也已經不僅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1996年施行後,已有20年的時間未更動,但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仍持續變動,造成條例已有不合時宜的疑慮。本次的條文修正案的重點包括確定犯罪組織的「定義」,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不限於暴力犯罪。修正後的條文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違反者為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則加重其刑2分之1。
在針對打擊跨國電信詐欺上,除原先能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詐欺犯罪集團,與原有《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之外,也會依據修正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處罰規定懲處。
而為防詐騙集團「招兵買馬」擴大組織,新條文中也新增規定,未來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將加重2分之1的刑期。法務部也表示,修法可使未來檢警偵辦組織結構性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
(MBI也適用)
2017-04-06 14:2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億圓富投資控股公司集團總裁陳子龍,自詡為「台灣巴菲特」,涉嫌以老鼠會、互助會、集點換商品及月領2%顧問費等手法,2年吸金37億元,新北地檢署今依詐欺、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集團執行長兼講師陳東豐、總顧問吳松麟、秘書長吳並修、總經理文智和、副總經理沈芳如等11人,並對使用假名的陳子龍(真名:周瑞慶)發布通緝,檢方並查扣現金5千萬餘元及3台百萬名車。
檢調調查,億圓富公司透過說明會向投資人宣稱公司跨足多項產業,旗下20多間子公司投資渡假會館、不動產、傳產、綠能、慈善基金會、食品、服飾業,未來將「上市上櫃」,以公司前景看好為由,吸引投資人注意後,再以「聘用投資人為顧問,給付顧問費名義」、「質押股票」、「給與點數購買電子商務商品」、「每月繳交定額互助款,屆期再領回全部互助款項」等4大手法,誘使上百名投資人投資,違法吸金。
檢方另依刑事訴訟法扣押新制規定,向法院聲請凍結涉案人、涉案公司名下400個帳戶、六都共200多筆不動產,是扣押新制上路後,全國首件一次扣押這麼大筆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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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过了半年, 我也是禁不住诱惑,先入了个10000美金的户,其实模式是跟MBI一样的, 10000美金的户, 实际上都是要交7万RMB给自己的上线, 这样上家会在MT4的网站平台给你开设一个独立帐户. 每个月你的帐户上都会收到承诺收益利息点, 就是USD币来的, 转到你的帐户上. 比如我1万美金的户, 每个月是在平台上是可以固定收到700USD,(注意是固定的哦, 我不用拉任何的人,上线也从来不会鼓动你去拉任何人, 真的, 这点比MBI好) 然后我可以把平台回馈给我的USD提现到银行, 但是利率只能按当时央行的基准汇率, 当时是1:6.2左右, 当然我也可以选择卖给我的上家套现, 卖给上家是1:6.5, 上家可以通过买你的USD币来给下一个投资者开户; 我当时也想过这些风险, 但我也想想, 想赚钱都要有风险的啊,只要自己投资, 不要拉人就好了。准时收到了两个月分红后, 我果断的追加了42万人民币进去。 这样算起来, 我前后就共投资了49万, 另外我还马上得到了一个对碰资金是1万多块; 还需说明的是, 我如果拉人投资的话, 可以有10%奖励, 这几个资金制度跟MBI完全是一模一样的。
我一直平静安稳的每个月固定的收着3万多块的利息, 还想着接下来回本了, 我要不要再加本呢。 没想到2014年5月, 我收息的第七个月就收到了不好的消息了。 我给大家讲讲蹦盘前的迹象吧………………
2015年4月, 盘子还没蹦, 被炒的更火, 说公司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 接下来还会在香港上市。 现在内部开始发行原始股, 鼓励大家都加钱投资原始股票, 一旦成功上市, 手中的几十万会变几百几千万。 另外公司还接受广大投资者去马来西亚考察实体。 就这样, 我朋友飞到了马来。 回来以后, 他更加的坚信要加钱投资, 还说现在公司在大马发展房地产, 建了好多别墅, 以后投资者都可以内部打折购买,上市是肯定的事情。 这样他一下就投了400万进去。 我呢, 主要是我老公不太主张我加钱, 所以没有加成, 还是49万在那……
2015年5月, 也就是我朋友加钱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就有内部的投资者说USD提现到银行, 提不出来现金了。这下有些人开始慌了, 这时各区代表上线们就站出来说话, 说现在公司在筹备上市阶段, 暂时无法提现是正常的,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好了, 都是安慰人心的话。 这时我心里也有点害怕, 还差20好几万本金没有回来呢, 于是我开始百度, 才发现原来这个马胜金融在4月份的时候台湾那边就已经出事了, 台湾那边领导人被抓了。 那既然出事了, 为何还要骗大家购买原始股加金呢? 大家也可以百度《台湾马胜金融事情》
大家的心还是纠结的, 上线叫大家等待, 我们能怎么样?心里想着, 反正还有信托公司呢, 不怕, 至少可以保障我的本金吧。 只能一直等, 承诺的2016年2月上市的也没上市成功, 在2016年9月,我就感觉不对劲了。 委托一个香港的同学(因为她嫁到香港,刚好老公本地人也是从事证券金融方面工作的)帮我查询这家信托公司的背景。得知的结果是, 这个信托公司在香港并不合法, 它只受顾于为马胜集团服务, 在香港证券会都没有备案, 只是一个私人注册的公司。 我才如梦初醒…………
于是我开始在群里收集各种证据, 聊天记录, 当初上线们在微信上对这家马胜金融公司各种宣传的微信截图打印, 并开始添加群里同个地区的受害者们, 资料一准备OK, 我就集合大家报警了…………
报警过后, 经过警方一个月的追捕, 三个上线都抓到了,并关押了起来, 查了大量的流水, 但是警方告诉我没有用, 太晚了。 三个上线早已把钱转到镜外, 同时他们个人的私有资产也被转移走了, 车,房都没在名下了。 我们几个人可了联合打官司, 走法律程序,他们也会面临牢狱之灾, 但是到最后我们最终能拿回来多少钱, 大家都还不知道, 一切得等法院…………现在案子还没有完结…………
另外央视的《天网》栏目也针对此次的马胜金融事情做了一个详细的采访, 希望大家可以抽空看看http://cbox.cctv.com/phone/video/index.shtml?guid=141bc69b11144aa19860d52c3232c010&vsid=C10490&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1
这上面是链接网址《天网》 20161024 跨国集资骗局
经过这个事情, 我个人总结了一下遇到这种事情的最佳处理办法:
1、相信天上是不可能掉陷饼的, 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自己的头脑;
2、越是最疯狂的时候, 就是最危险的时候, 骗子们都是没有人性的, 都是会在自己最后收手的时刻, 再大捞一把,纵观我的这个马胜金融事情是这样, 前年很火的MMM互助不也是这样, 大家都自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侠。 所以聪明不要反被聪明误。
现在的MBI促销销手段这么强烈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再加上当初张胖说了这么多的谎现在都一一解开迷团了, 所以我相信MBI的日子也走不远了。 就跟我当初的疯狂原始股那样…………
3、玩这些资金盘, 要作好自己最坏的打算, 想好假如一旦跑路, 这些损失自己能否承受的住。 同时不要随便去拉任何人玩, 就算拉人都不要吹虚,不然等蹦盘以后, 你就是像过街老鼠那样,人人叫打了。
现在我的这三个上线就是这样的下场…………
4、预感到有跑路先兆, 还没跑之前, 投次者们要做的是: 先把群里的各种微信截图保存, 上线当初微信朋友圈的宣传截图保存, 银行转帐流水证明(是要去银行打印的),上线的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还有相片、头像,车牌号等等………………最后很重要的一点, 如果你的上线是个团队老大, 那么他一定会有微信群,你要赶在这之前添加他们留着备用,人多力量大,集体报案会比个人重视。不然一旦出事, 群主马上会把群解散的,切记…………
还有一些人会担心, 那我的上线是我的好朋友,亲戚怎么办?没有关系, 你打出流水证明, 拉着他们一起去找你朋友或亲戚的上线, 警察会层层查下去……
只要是团队负责人只要有人集体报案了, 他们都一定会负责法律代价的, 我经历过…………
5、最好的拿钱办法是, 在感觉到平台快不行的时候,或者平台一不行提现不了的时候,马上找到你的上线, 说把帐户转给他, 跟他要钱私了, 这是止损的最佳时候。报警都是最后一步不得以了…………
广东省公安厅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近日,省公安厅组织全省21个地市和北京、浙江、河南等10余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飓风5号”打击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专项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特大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侦破系列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60余宗,捣毁犯罪窝点90余个,查冻涉案账户700余个,相关案件涉案金额40余亿元,涉及全国50余万人。
互联网时代,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的口号进行传销式诈骗,网络虚拟货币成了诈骗利器。投资一点点,赚钱翻几倍,这种短期内高额收益的诱惑,让贪图小利、意志力薄弱的人稀里糊涂地陷入了骗局。
投资虚拟货币被套
4月10日,49岁的镇海居民陈芳(化名)坐在家中,拿着手机焦虑不安,她挂心的是,投资虚拟货币的3.5万元该怎么追回?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她两个多月。
事情得从去年说起。
2016年下半年,陈芳遇到了老同事王健(化名)。许久没联系,两人有聊不完的话题。王健看上去很有派头,原先他是“一穷二白”的状态,现在据说三五年间赚了一百多万元。王健说,这是投资“MFC”虚拟货币的回报。据王健介绍,投资这种货币,一到三年可以赚好几倍。
陈芳非常心动,谁不想找到合适投资渠道赚得盆满钵满呢?不过,多年从事会计工作,陈芳对虚拟货币心有疑虑。于是王健带陈芳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几十名“投资合伙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氛围营造,陈芳融入其中。群里不少网友不断讲述“成功投资经历”,陈芳开始动摇。
就在今年除夕夜,陈芳在家中悄悄按下了“确认支付”的按钮,花费3.5万元投资购买了“MFC”虚拟货币。
一段时间后,陈芳发现事情不太对。之前微信群里有人告诉她,只要投资货币,短时间内能赚好几番,分红会打到账户里。但一天天过去,陈芳始终没有收到“分红”。看起来账户中3.5万元还在,盈利却迟迟没有到手。
陈芳想,要不把3.5万元现金提现吧。所谓的投资负责人却说,钱投进去就没法套现。不仅如此,王健还怂恿陈芳再去拉拢几个投资人,声称钱可以来得更快。
陈芳隐隐觉得不妥,同时又发愁已投资的金额无法提现,坐立不安。在家人的支持下,陈芳到招宝山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陈芳,她投资时没有开具相应收据合同,目前3.5万元购买的货币也没有从账上消失,构成不了诈骗,没法立案。于是,陈芳陷入了两难,愁肠百结。
“只涨不跌”无法提现
记者了解到,陈芳所购买的虚拟货币是马来西亚MBI集团所发行的,这是一家多元化投资管理实业集团公司,在中国并没有实体公司,公司的官网也为国外的网站。
“MFC”虚拟货币购买在该集团特定的一个理财网站上操作,该网站打开后只有登录口,没有注册口,必须要有用户名和密码,否则无法登录。只有交钱购买货币后,才会有专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当主账户达一定数额,再推荐其他人,就能拿到提成。且那些人建立的账户会自动生成在介绍人下方,构成一个个层级。“只涨不跌”和一年两次近乎翻倍的拆分、配股,是其吸引人们加入的最大噱头。
记者向金融专业人士询问后得知,所谓“只涨不跌”,是指玩家在该网站卖出虚拟货币,只能挂出比当前交易更高的价格,而不允许挂比当前交易价更低的价格。但实际上,这些货币的交易价格增长极其缓慢,其上涨速度取决于新加入人员购买货币的投入。“这在金融投资市场中是很不规范的一种做法。”该金融界人士称,这种做法就是非法集资,后入买家注资才能为先入买家带来利润。如果没有新资金注入,老的资金就困在投资计划中了。
在等待交易的过程中,该网站每半年还会进行一次拆分、配股,拆分以后,一部分的货币必须留在账户内,剩余货币在提现时,网站平台还要收取手续费;而且,不同级别的账户,能够卖出的货币数量也是不同的。其实这些规则就是表面的静态收益很高,实际上提现困难,设置了复杂的条件,还要不停地复投,延缓崩盘的时间。“也就是说,你投资进去很难再把钱拿出来,更不要说是实现短期利润快速增长。”金融界人士说。
相关案件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类似的网络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这些虚拟货币的运作都涉嫌诈骗传销,相关案件屡见不鲜。
2015年7月,重庆巫溪县警方破获一起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采取缴纳入会费、拉人头、许诺高额红利等形式邀请数百人加入MBI游戏理财公司的网络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2015年12月,广西桂林平乐破获一起网络传销案,两名男子利用国外MBI虚拟币理财公司,采取购买虚拟币、拉人头、许诺高额红利等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平乐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涉案金额百万余元。
2016年8月,台湾台中警方破获一起跨境诈骗吸金案,马来西亚籍嫌疑人宣称只要投资购买MBI公司“游戏货币”,就可获得高达125%的年利息,稳赚不赔。3年来,这个团伙共诈骗吸金超过10亿元新台币,约合2亿人民币。
这些案件中的受害者绝大部分为中老年人,因为他们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社会信息摄入较少,特别是对一些新鲜事物的认识相对片面。
记者随机采访了镇海街头几名老年人。“电视上经常报道这种新闻,全都是骗子,我不会信这个所谓的虚拟货币。”60岁蔡先生说,他更倾向于把钱存银行,加上不会操作电脑,所以不会去投资虚拟货币。他认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不太靠谱。
其他几名接受采访的老年人表示,虽没听说过虚拟货币,但觉得这种东西不靠谱。他们说,陌生人介绍肯定不会参与,如果是熟人介绍,估计会尝试。不过,如果有亲友劝自己一次性投资上万元,肯定会在心里打一个问号。
维权注意保留证据
那么,一旦陷入网络虚拟货币的的陷阱,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在平时生活中又该怎样去防范呢?
记者走访了骆驼街道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资深律师项先生分析,维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持有“有效证据”,这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本文陈芳女士遭遇的困境,就是没有有效证据。所谓的有效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受害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上述的证据。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维权。”项律师说。
区经侦大队警官也从专业角度分析。近几年,国内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侦查人员却很难给案件定性。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中国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没有制定明确条例,此外,警方无法判断投资公司运作合法性,无法判断虚拟货币真实价值,这些都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困难。“一般来说,只有等公司跑路了,才能明确这属于传销诈骗,就能够立案起诉。”警方告诉记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遭遇了这样陷阱,必须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维权。”警方强调,“当然,平时生活中我们也要留个心眼,远离相似的骗局。”区经侦大队警官表示,很多受害人都是经熟人或朋友介绍,放松警惕才误入陷阱。他提醒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付出和回报往往成正比,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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