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樂陞案,中信金股東也要成立自救會

印象中台灣成立的"自救會"最後都碼是不了了之....

twjcy wrote:
'公告延長收購期間...(恕刪)


7月25日投審會通過後,收購期間為20天以上,50天以內
也就是說從7/26到9月13日(9月13日是第50天)都是法條規定的公開收購期間

8月22日百尺竿頭公告稱因行政作業延誤,交割款新台幣48.64億元延到8月底才能匯入。
於是若照公開收購法第二次延期的話,只要不超過30天都是合法的

也就是口口聲聲說得延期交割依法無據

-------------------
2016年5月30日,百尺竿頭負責人原本是真好玩前董事長黃文鴻,突然變更為樫埜由昭。

2016年5月31日,百尺竿頭負責人樫埜由昭宣布以每股新台幣128元公開收購3.8萬張樂陞股票(發行股數的25.71%)。

2016年7月25日,投審會通過。

2016年8月22日,百尺竿頭公告稱因行政作業延誤,交割款新台幣48.64億元延到8月底才能匯入。

2016年8月30日,樂陞科技召開臨時股東會的當天傍晚,百尺竿頭故意違約宣布放棄收購。百尺竿頭此舉讓主管機關形容是惡意行為,並將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2016年9月7日,台北地檢署當庭將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改列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的被告,訊後諭令限制出境、出海。

2016年9月19日, 金管會以未善盡專業職責與注意裁罰中信證券停止相關業務三個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百萬元罰鍰及停止辦理公開收購相關的信託業務三個月。

------------------
公開收購證券辦法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推推熊 wrote:
印象中台灣成立的"自...(恕刪)

只要收買帶頭幾個,就風平浪靜了
8KK wrote:
7月25日投審會通過...(恕刪)


公開收購是5/31發動,日期是從這一天算起
並非投審會核准後才起算
原訂截止日是7/19
但因為成就達成條件之一投審會尚未通過
因此百尺決定延30日將公開收購截止日到8/19

7/22投審會通過

8/17另一成就收購張數達38000張也達成

至此所有公開收購說明書上記載之成就皆達成後
應賣人所要承受的風險皆已消失

後續就剩中信金找當初的委託人百尺收款履約
但最終是這一段出問題
中信金 股票沒暴跌 問題不大
簡單摘要公開收購辦法:

第十九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
,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應賣人申請撤銷應賣時,應以書面為之。
公開收購人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外,應賣人不得撤銷
其應賣:
二、公開收購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者

>>從條文第一項可看出。收購條件成就日申報人是百尺,而非中信。

>>第二項第二款更清楚的說明:7-19~8-19的延長收購期間,應賣人是可以用書面申請撤銷的。

換句話說,公告延長收購期間的整整一個月的時間,
是可以讓散戶從中信那裏撤銷股票應賣,將股票拿回至集中市場賣出。

為什麼當初有給散戶機會不撤銷?說到底還不是利慾薰心?
那不是賠得起賠不起的問題
是此例不可開
不然以後都用這招就好了啊
反正吃定最後銀行都會吃下來
一堆假收購真炒作,先放空再宣布不買了,最後倒楣的銀行買單

虎吃狼 狼吃羊

中信金怎麼老是當羊給人宰

外資有40%中信金,問外資就好了
有關"公告延長收購期間的整整一個月的時間,是可以讓散戶從中信那裏撤銷股票應賣,將股票拿回至集中市場賣出。為什麼當初有給散戶機會不撤銷?說到底還不是利慾薰心?"
實務上應賣後是不能撤銷的,這位大大解讀錯誤了,他應該沒有參加應賣的經驗。
公開收購是5/31發動,日期是從這一天算起
並非投審會核准後才起算
原訂截止日是7/19
但因為成就達成條件之一投審會尚未通過
因此百尺決定延30日將公開收購截止日到8/19。
....................
以上是正確的,這位大大說的無誤。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