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要就字面上的問題,據實回答,就不會被說違反告知義務而使保單無效。
至於說要保險公司先調查完沒問題才核保,這個有技術上的困難。
全台那麼多間醫院,又不是都有健保,若準保戶沒有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哪有辦法一間間去查是否有病歷,
更何況病歷也不是想調就調得到,現在還有個資法保護,因此當然都是發生事故後才針對性的去檢驗。
有規模的保險公司如國泰,自己會養一批醫師協助理賠件的審核,
而他們能接觸到的東西,自然就是病歷,所以病歷上的紀載,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幾乎就是呈堂証供。
而醫院看診的醫師寫病歷的習慣也不一定,有人寫得詳細有人簡略,有人會寫疑似有人不會,
而每個醫師又往往對同一症狀有不同見解,這都是理賠爭議的來源。
實務上,有時也會因為保戶提供了更多的證據,或甚至補體檢,而改變理賠判定的結果。
總而言之,理賠每一件都是個案, 別人的理賠經驗,都不見得能套用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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