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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打過票據或銀行員請進

abollar wrote:
發票日是開票的日期到...(恕刪)

到期日就是該日期後即可交換兌現,並非兌現的期限。

abollar wrote:
所以到期日是指可以...(恕刪)


到開票行,到期日的確可以領到錢

非開票行,用交換的方式到期日會入帳,但隔天才能領錢。

非開票行,用託收的方式入帳,有可能更久。


Howard ho wrote:
本票才有發票日,一般...(恕刪)


謝謝喔,那請問本票如果有兩個日期,較早的日期是發票日還是到期日?
abollar wrote:
謝謝喔,那請問本票如...(恕刪)

上面的是到期日,下面的是發票日,到期日空白,為見票即付,發票日一定要填,並無日期先後的問題。
上面是到期日,支票到期日一年以內兌現有效。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第128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所以支票上所記載的是發票日。
回覆在您的另一串討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808516&p=1#60304576
蝦子1980 wrote:
支票可以沒有發票日,但不能沒有到期日。


請讀清楚票據法!

支票原本是個支付工具 =>【見票即付】。
發票日(隱即到期日概念,依票據法對支票的要義來看票載應為發票日而非到期日)。

現在演變習慣成為信用工具
發票日:開票日期(發票人填上未來的日期即提領日期或提出票據交換日期)。

雖然支票並無到期日 , 限於見票即付 , 有相反之記載者 , 其記載無效。
不過 ,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貳項規定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 ,
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條文用語既明文「票載發票日」,
而不是「實際發票日」, 並明文規定「票載發票日」之效力 ,
可知我國票據法實已承認遠期支票之合法性。

例:「票載發票日」既為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縱實際上該支票係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日所簽發 ,
亦不影響該支票之效力 , 仍應以「票載發票日」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準。
依票據法第貳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對支票發票人之時效 , 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以樓主提供的這張支票為例,支票上的日期為發票日,樓主可以將它想做是開票日,也就是生效日,簡單來說,這張支票在這個日期起開始就"付款"這件事情生效了,也就是可以兌現這張支票上記載的金額付給持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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