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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未提列千億公積金 每戶應獲近萬元電信費率回饋

luww wrote:
第二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只有市話部分屬於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範圍?...(恕刪)


  注意紅字的部分,得許民營是指說一到八是本法所定,可以開放民營的公用事業,而不是完全不准民營,重點在第九點。

  固網、行動電話、行動寬頻的壟斷性明顯比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還高,而且很多地方沒有公共汽車人們照樣騎車過日子,但電話和網路已經是現代社會的民生必需品,政府資訊都要上網公告。要說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是公用事業而固網、行動電話、行動寬頻不是,就有得吵了。 所以新聞報導才會有以下內容


謝天仁表示,除第三項市內電話部分,中華電信其餘業務也應屬第九項「其他依法得由民營公用事業」;以頻譜為例,申請頻譜使用後,其他人無法再行使用該頻譜,否則會造成干擾,可依此認定其屬公用。他質疑,「若硬要說這項業務並非公用事業,如何解釋?還是經濟部敢做解釋?」


PS: 花店那樓還很多人搞不清楚。去年有農舍辦法修法的過程,這裏多數人應該不瞭解,總結重點如下,算是我對持股者的忠告。
1.和自己權益相關的法律條文一定要讀一遍,重點是不要用自己簡單的想法去解釋。(我是去年養成的習慣,所以即使我沒持股,一樣先把法條大略瀏覽了一下,如果是和我權益有關的法律,我就會細讀,連文字為何用這個字不用那個字都會去仔細思考)
2.第1點懶得做,至少看一下「用戶公積金」的用途,看完就會恍然大悟。要從各方面去發揮想像力為什麼要提這點。
3.如果懷疑是有人代表政府出來放風向,注意一下後續發展是否確實朝此方向發展?不是就沒問題,如果確實是,這三點裏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點:要賺錢不要和政府政策對做。
其實這些東西,我不相信政府會去處理,一定會河蟹掉
pineman wrote:
  注意紅字的部分...(恕刪)
jenyunhuang wrote:
其實這些東西,我不...(恕刪)


  建議你可以瞭解一下去年的農舍辦法事件,這個從舊政府一路到現在新政府,竟然方向一致。還有國土三法相關各法,我相信多數人聽都沒聽過。不過我現在也不知道這次用戶公積金事件是那位消基會仁兄個人意見,還是他是被派來先放政策風聲,反正我沒持股,單純是經歴去年的農舍辦法(多虧我事前就有做避險措施,這事件對我影響不大)的經驗,提出來分享而以。
農地與農舍問題,這是有龐大利益存在,所以不管是哪一檔執政都一樣
pineman wrote:
  建議你可以瞭解...(恕刪)
jenyunhuang wrote:
農地與農舍問題,這...(恕刪)


  看起來你應該不知道去年農舍辦法修了什麼。去年修的法剛好就是在打壓這看起來龐大的利益,新政府還要繼續,我個人從去年初就認為後面有更重大我們無法想像的利益問題存在。所以我才建議你去瞭解一下。

PS: 不是農地農舍持有人但是是電信股股東,第一要務反而是先看一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如果之後的風向顯示是政府政策如此,消基會人士只是代替政府出來放風聲,那再來瞭解去年農舍辦法修法過程也還不遲。畢竟農地農舍問題對多數人來說事不關己,瞭解農舍事件單純只是讓你瞭解如果有更大利益的可能,政府還是會動既得利益。

pineman wrote:
  得許民營是指說一到八是本法所定,一定可以開放民營的公用事業...(恕刪)


>>>

"得"許民營 , 其不是"一定"可以開放民營

法律上的"得"

是政府可以准許民營 , 也可以不准許民營

引:

法學基礎中,不論是審判法官或檢察官,大家都知道法律條文中的「得」、「應」與「必要時」的意義。「應」的拘束效果比較強,違背了「應」的義務,是當然違法的效果,為〔當然失效〕或〔當然不生效力〕;「得」或「必要時」的拘束力較弱,保留給裁判者〔裁量〕的空間,即〔可為〕〔也可不為〕。
escudolin wrote:
>>>'得'許民營...(恕刪)


  你講的這個我懂,我的意思是,法律在這裏開放了民營的可能性,而不是寫「不得民營」。

PS: 我那「一定」寫得不好,我把它修改一下好了,免得後續其他人誤會。
我老家務農,前年剛把集村農舍賣掉,你以為大家都不懂嗎
我說的政府不處理,是說不會是照一般想像的方式
政府作的事絕大部分不會以大眾的利益為優先
所以這一件絕不會是這們表面的問題

pineman wrote:
  看起來你應該不...(恕刪)
jenyunhuang wrote:
我老家務農,前年剛把集村農舍賣掉,你以為大家都不懂嗎
我說的政府不處理,是說不會是照一般想像的方式
政府作的事絕大部分不會以大眾的利益為優先
所以這一件絕不會是這們表面的問題


  你前年賣掉了,後續的法案你還有繼續關注嗎?農舍辦法是去年才修改的,很多事是有手順的。下棋只看下一步嗎?去年到今年有些法案就慢慢明朗化了(海岸管理法,海域管理法,國土計畫法等),後面的路線圖顯然相當龐大,有人還悲觀到認為所有平地的農地建地都要倒大霉(我還沒看那麼悲觀)。

  回到電信股身上,你看了「用戶公積金」是幹什麼的嗎? 如果後面有更大利益,是能畫出一幅合理的路線圖的,而且還有社會大眾支持(跟農舍一樣,社會大眾是支持砍不法農舍的),別忘了電信股股東只是一部分人而以,這些人和大眾的利益還剛好相反。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乃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用戶公積金目的在以備減少收費之用,中華電信其實已經依電信法第26條調整價格.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一條註明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依立法精神,電信法已經有減少收費之用相關規定.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民營公用事業,有違背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按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令股東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有違背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停止其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前項處分,應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若有違法,先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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