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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處理

Galaxy wrote:
我民國96年借人一...(恕刪)

快處理。注意時效問題。
難怪聽代書這麼好賺,隨隨便便事情都要申請,嫌麻煩就請代書...
記得沒錯的話,支票時效1年,本票3年,借據時效15年。
Galaxy wrote:
我民國96年借人一筆...(恕刪)

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沒強制執行就罹於時效了
本票裁定應以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沒約定付款地就由發票地法院管轄



借據時效15年,請快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chang159 wrote: 如果我沒記錯現在要查詢所得或財產 一次各500元(恕刪)

以前是500,現在降價250了

我也借人40萬後他人就跑了...跑了多次法院也花錢請徵信社查他財產

最後申請到債權憑證,查出他在台南有一間房屋

不過已是設定第三胎了,等於要賣掉那間國宅後剩下來的錢

要先分給1、2胎,最後才給我...那國宅根本沒超過1000萬

那麼多年也過去了,剩下一張有護貝的本票(等於廢紙)

還害我花了那麼多錢跟時間去追討

他澇跑前還去地下錢莊借錢,聯絡人寫我害的地下錢莊打來找我

根本就是故意想坑我,當初基於幫助新人的心卻落得如此下場...

高得智,如果你還有良心的話又剛好看到這篇請與我聯絡吧....


Galaxy wrote:
我民國96年借人一...(恕刪)


小弟也是曾經借了親人20多萬元

沒寫借據只有匯款而已

現在人家也是沒有還也沒落跑

開口跟他說也沒有用,只會說手頭緊

講久了也不想講了

只能說真的不能借人家錢
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好險小弟只花2500就知道這個道理~~
一個認識超過20年的國中女同學~不讀書笨笨的~交情尚可
後來嫁給一個曾經上過新聞的煙毒通緝犯~小孩也兩三歲了

某天手機打來借2500~說是要繳停車費~口氣篤定的說下個月"一定還"
轉過去當然是沒下文
LINE上說奶奶住院過生日~包了紅包...延一個月~~真是三條線
之後訊息好像連讀都沒讀....

真的是...沒錢最大...


借錢時你最大
借了後你就變小弟
人生有兩次經驗
第一次借2萬最後死討活討好不容易慢慢討回
第二次是當兵的學長賭輸缺5萬嘎不過來才跟我借,
那時也是有賺錢想說借他一點,反正他志願役每個月都有薪水
後來只拿回2萬,剩下他退伍後就烙跑了,跟其他被借錢的去他家他老母也雙手一攤沒轍
從此之後我發誓不再借人錢了
你這有借據的應該還有機會
先走白的看看有沒有用
不然就花錢請兄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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