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laxy wrote:我民國96年借人一筆...(恕刪) 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沒強制執行就罹於時效了本票裁定應以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沒約定付款地就由發票地法院管轄借據時效15年,請快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我也借人40萬後他人就跑了...跑了多次法院也花錢請徵信社查他財產最後申請到債權憑證,查出他在台南有一間房屋不過已是設定第三胎了,等於要賣掉那間國宅後剩下來的錢要先分給1、2胎,最後才給我...那國宅根本沒超過1000萬那麼多年也過去了,剩下一張有護貝的本票(等於廢紙)還害我花了那麼多錢跟時間去追討他澇跑前還去地下錢莊借錢,聯絡人寫我害的地下錢莊打來找我根本就是故意想坑我,當初基於幫助新人的心卻落得如此下場...高得智,如果你還有良心的話又剛好看到這篇請與我聯絡吧....
Galaxy wrote:我民國96年借人一...(恕刪) 小弟也是曾經借了親人20多萬元沒寫借據只有匯款而已現在人家也是沒有還也沒落跑開口跟他說也沒有用,只會說手頭緊講久了也不想講了只能說真的不能借人家錢
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一、意義: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1.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2.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3.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4.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5.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6.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7.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好險小弟只花2500就知道這個道理~~一個認識超過20年的國中女同學~不讀書笨笨的~交情尚可後來嫁給一個曾經上過新聞的煙毒通緝犯~小孩也兩三歲了某天手機打來借2500~說是要繳停車費~口氣篤定的說下個月"一定還"轉過去當然是沒下文LINE上說奶奶住院過生日~包了紅包...延一個月~~真是三條線之後訊息好像連讀都沒讀....真的是...沒錢最大...
借錢時你最大借了後你就變小弟人生有兩次經驗第一次借2萬最後死討活討好不容易慢慢討回第二次是當兵的學長賭輸缺5萬嘎不過來才跟我借,那時也是有賺錢想說借他一點,反正他志願役每個月都有薪水後來只拿回2萬,剩下他退伍後就烙跑了,跟其他被借錢的去他家他老母也雙手一攤沒轍從此之後我發誓不再借人錢了你這有借據的應該還有機會先走白的看看有沒有用不然就花錢請兄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