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zz.TW wrote:
這筆資金暫時不會使用...(恕刪)
根據保險法64條,過兩年的保單,保險公司無權解約。保險公司有權主張帶病投保不予理賠,這部份的主張落在保險公司,當初健康告知書上勾「否」(雖然是行員代勾,這部份要證明是行員代勾舉證之則在於我方),但要、被保人親簽乃是事實。
建議您,打個電話去該保險公司,詢問是否可更換被保險人?要做哪些動作?更換被保人會有什麼影響?
您評估之後,在來決定是要等時間一到就解約,還是更換保單關係人。
Buzz.TW wrote:
是啊,長輩們不懂,相...(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