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wind00746 wrote:
請問是違反什麼法?法...(恕刪)
立法院在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一六七之一」條修正案,對保險業者銷售未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的規範更加嚴格。
保險法原規定,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處九十萬元以上、四五○萬元以下罰緩,而且沒有刑責;修法後改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現行保險法,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違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以下的罰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更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些境外保險公司並未派員在台經營,多是透過一些保經代公司、台灣的個人在台灣推介保單,因此,保險局三申五令,呼籲消費者不要買地下保單,以免未來有保單糾紛,申訴無門。
但對於那些協助推介或行銷地下保單者,目前保險法只能處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因為沒有刑責,金管會也很難抓到賣地下保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