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rajaaa wrote:
公司法 第2條 ....(恕刪)
甚麼意思?
是要甚麼負責任嗎?
如真能實踐A個10~20億元的時候,當然出國滯留不回來了啊!!
等台灣掛了再考慮要不要偶而回來玩,這還要負責任嗎?



願以紅蓮化生”豐盛、健康、和諧、平等、互助、服務、感恩”的淨土,境中諸時地物皆有諸佛菩薩臨在與啟發。
ch8818 wrote:
甚麼意思?是要甚麼...(恕刪)
除非涉及詐欺,掏空..等其他法律責任,否則股東最慘就是將投資額賠光變壁紙。
但若為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也就是若公司負債100元,公司資產只夠付80元,債權人可以對公司股東個人資產再求償20元。
以上是指債務,且上市櫃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您舉的例子應該是不會發生。
公司法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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