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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費」不是「稅」, 政府沒權利逕行強徵[ 費]

所以公民要努力實踐國父思想,創制複決權一定要收歸公民所有。

其實我越來越佩服國父的五權分立與主權在民的主張。

民國十年(1921年)七月 國父在演講中指出,所謂直接民權有四,即選舉權、罷官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憲法第十七條亦明白宣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什麼樣的主人有什麼樣的狗囉!!


心禪樹 wrote:
環保署乾脆也來從股...(恕刪)


你怎麼把這些公務員未來規劃的計謀說出來了,這是機密,哈哈。
強烈建議政既然股利算所得
那以後atm提款存款也要當成所得
反正那自己的錢發給自己都能當作是有賺錢了
換錢包把舊錢包裡的錢拿到新錢包 也算作所得
掉了錢去警察局認領也要算成所得

這樣稅收就滿滿了
會嗎?

現金減資發的現金不就不用課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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