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公民要努力實踐國父思想,創制複決權一定要收歸公民所有。其實我越來越佩服國父的五權分立與主權在民的主張。民國十年(1921年)七月 國父在演講中指出,所謂直接民權有四,即選舉權、罷官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憲法第十七條亦明白宣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