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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准變更

先寄存證信函
双标很容易被揭穿打脸。至于不要脸天下无敌的鼠辈,怎麽造谣鬼扯,也不会感到愧疚不安,因为那是他的职业。
現在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限期改選,逾期不改選,當然解任
双标很容易被揭穿打脸。至于不要脸天下无敌的鼠辈,怎麽造谣鬼扯,也不会感到愧疚不安,因为那是他的职业。
yangdai wrote:
您好我掛名私人公司...(恕刪)


其實現在才遞辭職信是否太晚?法源依據可能有問題.應該說事情還是沒有解決...

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分隔線.......................

董事長據您所述已經過世,當初也沒有進行補選,而是選擇申請停業,不管它.

我相信當初應該也沒有辦理繼承對吧?(公司的股份應以繼承的方式辦理)

現在剩下的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都要辭職,表示這間公司可能將會沒有任何董事及監察人了...

於公司法不合,我怕經濟部會行文要求貴公司限期改選喔...

而這爛攤子到頭來還是要您出來處理吧?還是有其它股東願意處理呢?

又或者,經濟部懶得管,沒有行文要求貴公司進行改選,那麼這間公司將來何去何從?依然不理它?

要知道公司停業期限為一年,經合法申請得展延一年,貴公司已經完全超過上述期限.

這段期間有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違章罰款?

假如有的話,都會跟著這些董事走,不會消失喔.(都記載在國稅局檔案上)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

1.到國稅局清查有無違章罰款?有的話繳掉.

2.立即進行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並決議公司解散,召集人為監察人(因為董事長已過世,以監察人召集省掉很多麻煩)

3.召開股東會並選任董監事,股東會決議公司解散,並由新任董事長擔任清算人.

4.辦理公司解散登記,送件之後可以拿核准公文證明已非該公司董事.

假如貴公司沒有董事長及監察人可以召集股東會,那麼勢必將要走股東自行召集的方式...那個在程序上會很麻煩喔.

所以若有心處理,建議至少監察人先等一等,不要辭職,等到召集完股東會並在會議中決議公司解散,辦完登記後自然也不具有任何身份了.

此外,實收資本額達五億以上,主管機關才在中央(就是經濟部),反之則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

當然啦,以上只是建議,嫌麻煩就辭職的存證信函寄一寄,後果如何就聽天由命吧.
補充一點:民國85年的時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至少為七人吧?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才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修正為2人以上喔!

所以除了你們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之外,一定還有其它股東存在.
在法律上,版主聲明辭任,依法就生效了

我辦過類似案件

早期大約99年~100年有一份先存証丶副本給台北市商業處

就順利辭任及塗銷登記

但是前2年辦的,甚至發文

商業處只回答知道了,並已通知該公司限期改選

但想當然公司不會主動去辦

商業處也拿公司沒辦法

就轉要求申請人提起確認之訴

但文中有提及,法律上辭任已經生效

但是登記要拿掉,除非公司配合蓋章

否則只有打確認之訴一途


版主如果只要証明辭任,取得商業處函文應該就可以


經済部及各地縣市政府處理方式不同,就試試吧!

但是重要的還是辭任聲明,趕快提出

不然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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