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dai wrote:
您好我掛名私人公司...(恕刪)
其實現在才遞辭職信是否太晚?法源依據可能有問題.應該說事情還是沒有解決...
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分隔線.......................
董事長據您所述已經過世,當初也沒有進行補選,而是選擇申請停業,不管它.
我相信當初應該也沒有辦理繼承對吧?(公司的股份應以繼承的方式辦理)
現在剩下的董事及監察人同時都要辭職,表示這間公司可能將會沒有任何董事及監察人了...
於公司法不合,我怕經濟部會行文要求貴公司限期改選喔...
而這爛攤子到頭來還是要您出來處理吧?還是有其它股東願意處理呢?
又或者,經濟部懶得管,沒有行文要求貴公司進行改選,那麼這間公司將來何去何從?依然不理它?
要知道公司停業期限為一年,經合法申請得展延一年,貴公司已經完全超過上述期限.
這段期間有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違章罰款?
假如有的話,都會跟著這些董事走,不會消失喔.(都記載在國稅局檔案上)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
1.到國稅局清查有無違章罰款?有的話繳掉.
2.立即進行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並決議公司解散,召集人為監察人(因為董事長已過世,以監察人召集省掉很多麻煩)
3.召開股東會並選任董監事,股東會決議公司解散,並由新任董事長擔任清算人.
4.辦理公司解散登記,送件之後可以拿核准公文證明已非該公司董事.
假如貴公司沒有董事長及監察人可以召集股東會,那麼勢必將要走股東自行召集的方式...那個在程序上會很麻煩喔.
所以若有心處理,建議至少監察人先等一等,不要辭職,等到召集完股東會並在會議中決議公司解散,辦完登記後自然也不具有任何身份了.
此外,實收資本額達五億以上,主管機關才在中央(就是經濟部),反之則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
當然啦,以上只是建議,嫌麻煩就辭職的存證信函寄一寄,後果如何就聽天由命吧.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