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zli wrote: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恕刪) 有嗎?沒聽過! "撤銷合約"?意思是單方面發動,是嗎? 那也是解除契約但是如果是市府可以想辦法造成富邦違規的情形達到契約所定解除契約條件,那市府不只可以單方面發動解除契約,還可向富邦索討違約賠償金,但價購大樓的費用還是要付。但是這絕對不是市府的目的,市府怎可跳下去,從監督富邦的人,變成被全民監督的人,那個好做?市府的日的已經很清楚了!!
政府怎麼把遷離當成扮家家酒一樣伸出大手就想處理全部?BOT這個不是小木屋怪手拆遷就解決耶我覺得財團都已經在聲明稿提出願意退讓也提出時間上實質的困難政府是否應該要做好溝通?否則之後怎麼還有財團願意參與BOT投資?應該要更懂得溝通協調出雙方都能雙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