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gen wrote:
所以政府的地籍資料有...(恕刪)
A 將名下一塊現值3000萬的土地
向 b銀行借了1200萬
再向 C銀行借了800萬
現在 A 經營不善破產了
又找 人頭D,將土地抵押了 1000萬債權
再整個土地信託給E
信託是任何時候都可以做的!!! 問題只是在於,最終信託法能不能"被成立".....所以這沒有討論意義..... 信託金融機構只要有人願意付錢給他們.是不會拒絕接案的...
A這塊土地應該是經年借款...原市價可能是2000萬..先借1200萬.增值後又在加借800萬
這是正常演變!!
人頭D,將土地抵押了 1000萬債權........這部分是無法成立的!! 因土地抵押權沒有被塗銷,
就算是3000萬的土地,實際上也只能算2400萬!! 但是法拍成交價大都是在2000萬附近...扣除掉銀行借款.沒剩多少.....找人頭抵押1000萬.其實沒有意義
再整個土地信託給E....債權銀行有優先權,信託了也無效...
所以:
如果A有錢還銀行貸款.那就代表他還有錢. 債權人應該申請本票裁定.追債
如果A沒錢還銀行貸款.那銀行就會向法院主張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該信託契約不成立,申請強制執行......法拍下來土地就不值錢了...扣除掉銀行借款.積欠的稅金 通常都不會有剩...
如果土地漲到市價4000萬就能成立....但是如果土地4000萬A他就不會只借2000萬!! 人都是貪心的
如果是建地市價3000萬,那也不大,也就多100坪,台北就只剩50坪不到....如果是農地.現在這時期拍下來那價格就更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