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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卡債,遺產繼承分割上拋棄,仍會被銀行追討


asseggs wrote:
欠卡債,遺產繼承分...(恕刪)

所以
接下來的流程是
拍賣共有物嗎

有錯請指正
不見得是這樣

共有物拍賣 , 也很難拍定


銀行主要是實現債權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只是手段

比較好的方式 , 是協商受益人與債務人

就繼承土地價值 , 雙方議定一個價格

和解處理


跟股票談戀愛 wrote:
且若分割繼承已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民法758調規定有其絕對效力
銀行無權聲請恢復原狀 因為物權行為優於債權行為

銀行應該要打 讓與應繼分行為無效 並以債權人身分 代位繼承債務人應繼分官司

民法758條…我再看看有無可施力之處。
現在銀行確實就是在打應繼分行為無效的調節會,依民法244條規定。

不過比較有爭議的事,民法245條對於民法244條之行為追訴期為十年。而繼承分割在民國93年,繼承人於民國95年辦理與我的買賣行為,則追訴期十年是要以繼承分割為主或是買賣行為為主?

我的想法是,買賣行為之成立需繼承人擁有物權才得以完成,此為必要之條件;然繼承人擁有物權與跟買受人的買賣成立與否則無絕對的邏輯關係。故應以繼承分割之事實成立時間為追訴期起使日。
jml0026 wrote:
繼承人於民國95年辦理與我的買賣行為,則追訴期十年是要以繼承分割為主或是買賣行為為主?...故應以繼承分割之事實成立時間為追訴期起使日。(恕刪)


>>>

我認為不是

債權人要撤銷的是 , 債務人民國95年與你辦理買賣的無償行為


以你的案例 , 縱由銀行勝訴 , 將不動產繼承之部份回復債務人所有

將來拍賣 , 亦不容易拍定

且抵押權仍是優先受償

有錢 , 就跟銀行和解 , 沒錢就讓法院判

銀行辦理回復登記及拍賣也是多花錢 , 這種不動產一般很少人會投標

escudolin wrote:
債權人要撤銷的是 , 債務人民國95年與你辦理買賣的無償行為


糟糕,我寫錯意思,有點太簡化,造成你的誤會。
跟我買賣的是我的姑姑,並非卡債銀行的債務人,應無所謂無償的買賣行為。
應該是說,民國83年時,卡債債務人即我父親繼承了不動產(1/5不動產),但不動產尚有三百萬的貸款,所以我父親將之分割繼承給我姑姑,並由我姑姑還房貸(其他繼承人亦分割繼承給我姑姑,所以她擁有全部的不動產);之後我在民國95年跟我姑姑以買賣方式買下,且持續付房貸(買賣時有跟銀行貸款)。

而卡債銀行則認為債務人是無償分割繼承給他的姊姊,我又以買賣方式買回,故銀行認為我父親、我姑姑及我合謀,利用買賣行為來規避我父親的債權,避免不動產被拍賣或是設定抵押權。

所以問題在於,在不動產有房貸的情形下,我父親分割繼承給我姑姑算是無償?
而另一個,就算是無償,但這是民國83年發生的事情,到103年時即已過了十年追訴期,現在再來要求法院撤銷分割繼承部分,好像不太對,又或是有哪個法律面向沒考慮到。

而銀行若要撤銷我的買賣行為,那他就得提出證據證明,我的買賣行為確實是因為要幫助父親脫產所為之脫法行為?目前給我的調解聲明書中,僅利用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判例來聲明我的買賣為脫法行為,但銀行還未提出證據就是。

其實當初買賣時並無想要進行所謂的合謀脫法行為,若真要這樣子,我幹嘛每個月花我收入近一半的錢來付房貸!主要是一方面是為我祖母,讓她能繼續在原居處終老;二來,不動產也算是祖厝,我也是在這房子中長大的,諸多因素才會想讓我買回就是了,這是題外話了。

jml0026 wrote:
糟糕,我寫錯意思,...(恕刪)



1.繼承是法律事實 不是法律行為 被繼承人停止呼吸那刻起
繼承人已經實際 繼承其財產,但依民759規定辦理登記始得處分

2.你可以向法官說明 你是基於從小到大住在那棟屋子這也是祖產 你想買回來是基於這個原因
而你父親跟姑姑間繼承問題與銀行的相對關係 你並不知情
依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通謀虛偽不可對抗 善意第三人 撇清自己關係
如果成立就沒有民244 245的問題 因為你擁有屋子所有權的你沒關係

再則民758規定 物權的絕對效力 就算你是惡意 也不得要求返還屋子 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金

盡量把官司焦點放在 你是善意不知情第三人 銀行絕對拿你跟房產沒皮條
銀行的舉證你是否有通謀難度挺高 且就算引用案例 只要法律上站的住腳
基於法律>習慣>法理 也挺薄弱

還有時效問題 訴訟期間情求權時效是暫停的 銀行會以拖待變跟你纏訟
必竟他們有專門的法務部


跟股票談戀愛 wrote:
1.繼承是法律事實 ...(恕刪)

瞭解,謝謝你的說明。

jml0026 wrote:
,故銀行認為我父親、我姑姑及我合謀,利用買賣行為來規避我父親的債權,...(恕刪)


>>>

這部份 , 要銀行自己舉證

是我 ,就不用說那麼多

只要提示自己與姑姑買賣證明及自行付房貸證明


你父親將繼承的1/5不動產, 過戶給你姑姑

如果姑姑沒有支付價金 , 就是無償行為

假設不動產市價600萬 , 你父親繼承1/5 =600*1/5=120萬

這房子貸款有300萬 * 1/5 =60萬

這中間你姑姑就無償取得了60萬元(120-60)的財產


銀行這樣說 , 只是合理懷疑

但是在法律上

即使你 , 姑姑 ,與父親有親屬關係

但都是各別的個體

只要你能舉證你與姑姑的買賣事實 , 這官司就不會輸

escudolin wrote:
>>>這部份 , 要...(恕刪)

感謝,對於無償的部分,讓我有更多的認識。
因為要先開調解庭,所以我也想知道銀行掌握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上述的懷疑,有一些證明我不太想一下子提出來,這應該有一些論辯策略需要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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