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I0527 wrote:
賣屋有兩種申報所得方...(恕刪)
Mark
NEI0527 wrote:
賣屋有兩種申報所得方式,可以任選擇一計算
一種是實際成本法
準備所有購入成本和售屋收入(合約、帳務資料等),有賺價差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有賠的話(出售建物虧損)還可以抵未來三年綜所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
當然後面三年如果沒財產交易所得,也就無法抵用到
一種是按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等於是不用附相關資料(或無法提出成本資料),但一定得繳稅
稅可能比實際成本法少,特別是高價地區的標準和市價通常差較多
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售屋所得=房屋評定現值x額定標準比率
每個縣市的各區稅率都不一樣,每年度報稅時也會也調整
北市可能30~4x%,很多縣市才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