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us wrote:可以列出投資哪一檔基...(恕刪) 買了那些我不知道= ="這種對我來說有看沒有懂~ha不過他不是你說的那種每年顧定繳多少是單筆投資的不是那種第一年扣80趴 第二扣幾趴這樣的這幾天所停賣的不只是無上限醫遼還有其它許多東西
wing wrote:有一個阿罵幫孫女投資一百萬去年七月底買的現在若是全額領回的話能領130幾萬...= =扣掉原本手續費等等 報酬率是40多%.... 呃,是我數學不好嗎?100萬的40%該是140萬...
wing wrote:有錢的話去買投資型保單吧...(不過好像是今天停了 之後的比較沒那麼好吧) 金管會通過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之相關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健全保險市場秩序,維護保戶權益,已通過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之相關規範,內容包括增訂目標保險費上限之精算基礎、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率總和上限及超額保險費附加費用率上限等,並自96年9月1日起實施。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係針對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之各年度附加費用率給予平準化之規範,至於目標保險費上限則係由各公司核保時自行決定。由於過去金管會曾接獲多起保戶申訴案件,申訴理由為保險公司招攬人員為其規劃過高之目標保險費,未解說目標保險費高附加費用率所造成之影響,致使保戶負擔不合理費用。因此金管會決定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之相關規範,將目標保險費金額與投保金額建立正向、明確之關連性,未來目標保險費金額將視投保金額高低來決定,以杜絕不當招攬發生之誘因。另為避免保險公司收取過高之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進而引發消費爭議,金管會亦決定加以設限,未來投資型保險商品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總和將不得超過目標保險費金額之150%,且實際費用收取年限不得低於5年,依現行規定公式計算,第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率最高將不超過60%,可發揮有效降低費用率之效果。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亦將一併限制不得超過超額保險費之5%。金管會表示,96年9月1日以後所新簽訂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皆必須符合前述規範,保險業應於向消費者招攬時詳細說明商品費用結構,以及扣除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後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務必要讓消費者在投保前即充分瞭解,這是保險公司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金管會同時強調,各公司應配合於96年9月1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測試及完成保險商品送審程序,自前揭應注意事項第157點修正實施日起,業者如未切實執行者,其作法將與報送審查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金管會可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71條予以裁處。此外,保險業在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作業、人員教育訓練、充分瞭解客戶等方面如有明顯作業疏漏、涉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另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或停售商品之處分。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網站出處:http://www.ib.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777740幫大家整理一下,這分公文有四個重點:1.首年不得扣超過 60%2.不得收超過五年3.五年不得收超過 150%4.增額部分費用率不得超過 5%這樣看來 , 應該是新的比較好吧?只有業務員覺得不好,因為首年扣的比較少,佣金也拿的比較少 ! 另外,10/1 起的新措施為 : 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關係投資型保險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須符合一定數值以上,以維持最低保險成分比重。最低比率 = 死亡給付 ÷ 保單帳戶價值 × 100%。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適用比率如下: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0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比率 130% 115% 101%「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適用範圍: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不溯及有效契約完整公文下載:http://www.ib.gov.tw/public/Attachment/731317451571.doc
對於投資型保單這例有點疑問,可以釋疑一下嗎?投資型保單100萬,第一年不是應該有95%為保險,只有5%進入基金戶嗎?怎麼會第二年初就有140萬?我怎覺得是第一年100萬,第二年又是100萬,所以目前投資是200萬中,140萬是基金的淨利?wing wrote:有錢的話去買投資型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