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揭露期限本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資料來源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也就是說你的不良記錄還掛在聯徵上至少三年,這三年內別說貸款,連信用卡都辦不了業務的話聽聽就好......
flyingmax wrote:法條是規定最長可以揭...(恕刪) 不對,銀行業務說的是"全部"的聯徵記錄都重新清掉,重新開始,應該不是只有限定已還款的記錄,我雖然還了房貸的不良記錄,但其他信用卡也有記錄啊,還分屬不同的銀行
bebebaba wrote:你說得沒錯,我自己都...(恕刪) 果然,業務以為我只有我老婆那一間房子,所以以為我老婆那間房子賣了我就沒有房貸,聯徵記錄就可以銷掉,結果,我還有我自已的房子,也被掛到聯徵了,這樣當然記錄銷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