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on_H wrote:以上說的是沒錯, 但...(恕刪) 第一在拿到債權憑證(或支付命令確認)後,你才能去查對方到底是不是真的沒財產或沒收入對方講他沒收入沒財產,你就信嗎...不是說拿了債權憑證沒效,那是追債的合法救濟方法總比甚麼都不做強吧~那也太消極了吧....萬一他有財產....(雖然機會不大,若他欠銀行錢,銀行早就去申請查封了)還能去假扣押或查封拍賣更何況,其實向法院聲請沒很難~~我都自己寫上網查怎麼做~然後寫狀紙寄去法院辦不一定真的得找律師
Jackson_H wrote:小仲 wrote:可以考慮不要寫本票改寫"保管條"大致上就是 放10萬元在乙方那邊保管 並寫上歸還日期以後如果乙方沒還 那就是侵占罪 以刑法論...這個厲害, 學起來了.但得找證人才行吧? 需要公證嗎? 這一招在實務上是行不通的保管條這招已被歸於網路謠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