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wu0102 wrote:換股也要課證所稅合理嗎?...(恕刪) 現在是叫做公開收購, 你把晨星的股票賣給聯發科聯發科用他自己給股票當現金收購所以要繳證交稅第二階段才是換股那時就不用繳證交稅了但要把晨星的價差視為當年度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什麼不同?請問國稅局...
第一階段公開收購是非強制性的收購 ,所以課證交稅.第二階段為強制收購,所以會以晨星取德成本與收購價差課所得稅.晨星成本是多少?尚待會計師計算,若算出不高那稅金將很可觀,基本第一階段公開收購是為大股東設計的
peters543 wrote:每個股東取得成本不一...(恕刪) 不是用股東買進的價格算,而是計算這公司從設立到現在的成本,這很複雜,所以會計師要去精算。我並不鼓勵參加第二階段收購,因為稅負將為最大風險。舉個例子,綠點高薪,在第三階段強制收購時算出成本好像接近20,但收購價是97元吧,反正價差很大,在第三階段被收購的股東被課了重稅,這事還吵到主管機關去。
老自犬 wrote:不是用股東買進的價格...(恕刪) 真的嗎?我找了一下您說的例子 結果和您說的不一樣耶可以拿出買入成本證明的話,就可以用買入價當成本啊!!!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gQz9556JhxQJ:tw.myblog.yahoo.com/ur7.tw/article%3Fmid%3D10648%26next%3D10647%26l%3Df%26fid%3D50+&cd=1&hl=zh-TW&ct=clnk&gl=tw*********************************************************以去年捷普合併綠點為例,合併前,捷普公開收購價格每股達109元,如依財政部93年的課稅解釋,綠點股東平均原始出資額為21元,綠點股東股利所得每股高達88元。但若依財政部即將發布的行政命令,綠點的非原始股東取得綠點股票的成本價是107元時,只要能夠舉證者,即可以實際取得成本107元計算,股利所得每股就只按2元課稅。財政部所以同意考慮改變93年的課稅解釋,主要在於過去併購案件較為單純,且發生併購的企業都是未上市公司,被合併者也以虧損居多。鑑於併購案件態樣日趨多元,包括綠點、僑銀等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也大都是上市櫃公司,股東取得股票的成本不一,如依財政部93年的課稅解釋,統一以公司帳上平均股東出資額做為股利所得的成本,確實會對小股東不利。財政部原本打算修法增列「投資損失扣除額」,解決這類課稅爭議,但基於及時考量納稅人課稅權益,財政部認為,在不違反稅法基本精神之下,若可以採認投資人自行舉證的投入成本,應可以發布行政命令先行解決。但長期仍需在稅法增訂投資損失扣除額,以求周延。【2008-01-30/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