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時 股票 只匯進1家 不會 2家均分
這是因為 股票 有2個身份 1個是 市場對市場 1個是投資人對公司
對公司來說 你用多少券商 都沒關係 只要給我 匯到那個券商資料
假設 公司 除權 200股 你有AB券商各5張 你選擇 匯到A券商
那 A券商 會有7張 B券商還是只有5張
但AB 2家券商的股價都會受到除權影響
對A券商 如何記錄 多出來的2張除權成本
一、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二、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三、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四、因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其成本為零。
五、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取得價格為準。
六、因公司設立時採發起或募集方式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七、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
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或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
之成本為準。
八、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但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
日之時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
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準。
九、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以執行權利日之時價為準。
十、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取得者,如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
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者,以股票面
額為準;其屬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者,以信託財產取得股
票日之時價為準。
十一、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之轉換價格為準;無約
定者,以轉換日之公司資產淨值為準。
十二、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個人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
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而取得者,
以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為準。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十三、非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緩課股票轉讓時,以股
票面值為準。但實際轉讓價格如低於股票面值,以實際轉讓價格為
準。
十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007卡比 wrote:
成本的認定或許會參考...(恕刪)
最低稅負的規定我也有詳細研究
譬如
十一、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之轉換價格為準;無約
定者,以轉換日之公司資產淨值為準。
這邊就造成很大問題
假設你買可轉債在 129 (實際轉換價值130)
此時你可以買 129 同時放空股票約當市值130的地方
但11條說
你經由轉換取得者 以約定之轉換價(約定的轉換價就是CB=100之處)
所以財政部會說 你成本100 賣出130 你賺了30 請繳稅
明明只有賺一元阿..
那損失的 129-100=29元呢...
a.財政部會算你損失嗎? 你沒賣出的動作
b.搞不好版本 只有股票、期貨(個人不含權證 TDR CB等商品)
既然CB不含在內 自然你CB的損失29 也就不算
所以他算你賺30 完全根據這條不公不義的法令
合法 ..
要是你做CB套利轉換的 你就課稅課到死
實際賺1被課6 所以你永遠只能在CB=124 約當市直=130才能作..
此時早就被免稅的外資做啦(用借券方式賣出)
如果上述機構也不能做(借券額度滿...)
市場少了許多 套利者 價格將極度的錯亂 不合理
我再重申一次 價格不是只有買跟賣
之前在未上市沒有問題 不代表上市的就沒問題
兩者的種類 衍生性商品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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