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la01 wrote:一般上班族可以用 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稅法有明定薪資所得的定義,所以您不用費心空想了。個人是覺得,所謂執行業務所得,應該是經過認證的專業技能,才可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像常見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助產人員、地政士…等把模特人、演員、主持人…等的所得,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有點不太認同。而且應該強制規定應該要立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認列相關收入,若是未設立者,應開罰,且扣除額要降低。否則,以高達45%扣除額來說,要是實際成本沒根本沒那麼高,幹嘛要花錢記帳,還只能實報實銷?
seth_4 wrote:只能說缺錢缺太兇了模特兒跟歌手一樣 並不是經紀公司給他新資 而是經紀公司抽成奇怪那一隻就可以吐近一億元出來不下手 對小民這樣說的過去嗎 不懂稅法就不要亂扯只會曝露出自己的無知罷了廠商和誰簽約和凱渥還是和林志玲?如果是和林志玲簽約才可以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