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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 漏稅 "判補684萬"定讞 怎麼判罰這麼重??????????????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那胡瓜跟張菲呢?

ebola01 wrote:
一般上班族可以用 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稅法有明定薪資所得的定義,所以您不用費心空想了。

個人是覺得,
所謂執行業務所得,
應該是經過認證的專業技能,
才可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像常見的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助產人員、地政士…等

把模特人、演員、主持人…等的所得,
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有點不太認同。

而且應該強制規定應該要立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認列相關收入,
若是未設立者,應開罰,且扣除額要降低。

否則,以高達45%扣除額來說,
要是實際成本沒根本沒那麼高,
幹嘛要花錢記帳,還只能實報實銷?



對照另一個女的 差好多
對照另一個女的 差好多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剩沒幾年可以撈了~能逃稅就逃吧~

不過她樹大招風吧~賺得多時自然被釘上

以前小咖時 國稅局 誰理她

不過她欠繳 建保費 這就
所以歐美藝人都往外逃, 變成奇怪國家的公民


htn721 wrote:
稅法有明定薪資所得的...(恕刪)


基本上 房屋租賃可扣除成本的部分也才43%而已

房屋修繕成本比藝人臉部身體修繕成本還低嗎

seth_4 wrote:
只能說缺錢缺太兇了
模特兒跟歌手一樣 並不是經紀公司給他新資 而是經紀公司抽成
奇怪那一隻就可以吐近一億元出來不下手 對小民這樣說的過去嗎



不懂稅法就不要亂扯
只會曝露出自己的無知罷了
廠商和誰簽約
和凱渥還是和林志玲?
如果是和林志玲簽約
才可以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里歐哈特 wrote:
基本上 房屋租賃可扣...(恕刪)


房屋有一天到晚修繕嗎....

Chousirbuy wrote:
判的好...最近總算...(恕刪)
為什麼只有林志玲才會這樣判?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林賺這麼多應該去開間小公司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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