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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拋棄繼承 ~~



>>>簡單來說好了
>>>現在已經沒有限定繼承了~~~只有法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
>>>拋棄繼承就是不論遺產或債務都與已拋棄繼承之人無關
>>>而三個月內沒去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最重要的就是民法1148條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只辦繼承 不用跑法院? 女生當事者不用在場?

辦限定繼承 或 拋棄繼承 要跑法院? 女生當事者要在場?


>>>>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已經過修法全部改為限定繼承了
所以有沒有拋棄都沒差了是嗎 ???

ddt369 wrote:
...(恕刪)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就等同於限定繼承了吧.
不拿就建議拋棄繼承
可以其他人直接辦理拋棄
不用跑法院,只要備齊文件寄過去就好
也不用管長男要如何處理
以前因為太多小孩子父母走了留一堆債務,小孩子又不懂
所以都改限定繼承了
應該沒拋棄繼承問題
多個兄弟幾妹,有的建議是都勾繼承,如果獨子要全拿,那其他姐妹可能象徵性填一些金額
那是省麻煩作法,當然要完整一點的就填拋棄吧

一般繼承都查的出明的財產或負債,所以要不要繼承一看就知道
最怕私人借貸,哪天跑出一筆來要債,那就很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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