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好了>>>現在已經沒有限定繼承了~~~只有法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拋棄繼承就是不論遺產或債務都與已拋棄繼承之人無關>>>而三個月內沒去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最重要的就是民法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前因為太多小孩子父母走了留一堆債務,小孩子又不懂所以都改限定繼承了應該沒拋棄繼承問題多個兄弟幾妹,有的建議是都勾繼承,如果獨子要全拿,那其他姐妹可能象徵性填一些金額那是省麻煩作法,當然要完整一點的就填拋棄吧一般繼承都查的出明的財產或負債,所以要不要繼承一看就知道最怕私人借貸,哪天跑出一筆來要債,那就很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