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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問題(小心康健人壽)

我以為兩年內生病就不理賠,只退所有保險費,要是過了等待期兩年後,就會賠,他們不是這樣說的嗎?
保險公司背後的秘密,例如投保200萬20年 這20年內你有申請 1 - N 次理賠,
等20年候你能領的是 200萬減你 1 - N 次請的理賠費用,結論是你放入保險公司多少錢減請領
等於20年後的結餘,如果解約只能回少的可憐的錢,保險公司最大收益是賺解約的錢,對一般可以
如期順利繳完的人保險公司賺的是最少的,現在的保費理賠比跟 10 年比起來差很多,如果沒有把握
繳完20年,建議還是定存好.
依保險法第64條~~~這是不管投保什麼險種都適用的!!!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至於有人提到兩年的問題~~

依保險法第65條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 算。

但是如果違反第64條,就算撐過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可以不賠的!

請注意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另外一般醫療險(健康險)對其疾病的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這也是某樓所說的告知與理賠是兩件事情!!!

另外重點在康健人壽~~~我客戶也發生過,才剛出院一個多月而已,就接到電話行銷要他投保,也沒問他是否兩個月是否曾經生病或意外就醫診療過,因此我告訴他爭議會很多,他馬上就退保了!
因此建議原PO要求把當初的電話紀錄掉出來,這樣他們就站不住腳了!

有其他問題再問吧!

原Po爸爸買的應該是康健的銀髮保險吧,那張保單內容是壽險及意外險,
所以醫療險的部份才不能理賠啊!投保前還是要注意一下理賠條款才不會有後續這些糾紛。
其實電銷保單基本上是不會有問題的產生,通常會產生糾紛都是對保單內容不了解
還是建議投保任何保單前要詳細了解再做決定不清楚就打康健客服問清楚,才不會等到要申請理賠時問題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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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媽的" "馬e0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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