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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商號所得收入,要從何得知?

借這個版面問一下,若是經營一家店但是因為營業額每月未達繳稅額(八萬),報稅為夫妻合併申報那開店的另一半個人所得要如何報?

Eigen wrote:
又這筆收入,能不能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自問自答,問過國稅局了

這屬於營利所得,不是薪資(獨資非受雇)

所以沒有薪資結別扣除額

eric106xt wrote:
借這個版面問一下,若...(恕刪)

已季繳營利稅者,免申報綜和所得稅,但不得給人撫養申報


Eigen wrote:
八十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於繳完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是否仍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我忘了民國幾年開始,小規模營利事業已經不用再繳納營所稅,所以你媽媽的商號只有收

到季稅(營業稅繳款書)


Eigen wrote:
我參考 http://www.123.org.tw/docs/p0118.php 第三點
這是已經作古的稅法了


Eigen wrote:
如果我真的報扶養,所得正確應該是要寫 59352-9892=49460 ,我的認知有沒有問題?

9892繳的是是營業稅,與營利收入59352八竿子打不著,不能減除,要申報扶養,你媽媽的營

利收入就是59352,一毛都不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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