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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租屋和法律問題

->01Mark大大, 真的感謝這麼用心的解答,有比較知道該朝哪個方向走了

>比方先蓋章或製作契約,等我做取回的動作,再提出,這樣契約也是算成立嗎
>不太了解你的意思,是說他又未經你同意而訂一份新契約?

對, 我是指他再自製一份新契約,因為聽說印鑑章是代表這個人的,所以這方面比較擔心是被使用
之後無法去反駁,很怕會被用,這個印鑑章都在手上十幾年了,表示是有代理的之類的話

真的很感謝01Mark大,您的解釋對我幫助很大,感謝,我會再去您說的法律咨詢部門再多請教
也會試著用您給的建議來走走看,真是麻煩您了^____^


->tom666大大,感謝您的回答,雖然我一直不知道你提到的重點是什麼,或許你沒看懂我所描述的吧
但還是很感謝您這麼熱心的答覆,謝謝您了^^
我覺得樓上諸多看法
並不是很切入重點
請開版者先注意以下說明
1. 印鑑章、權狀在他人手上
他人只要敢的話 就可已過戶掉了
(你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你伯父要取得並不難)
所以你應該先去地政機關由不動產地址看看
你是不是還是登記所有權人

2. 印鑑章或權狀在他人手上
只要你親自前往戶政與地政單位
都可以改掉

3.照文章看來(有一段話"每個親戚分到的都是切割的部份") 被出租的不動產如果該是共有物
共有物的管理(如出租)
修法後已改為多數決了
也就是說 只要有過半的人同意
就可以把該不動產出租
跟是不是無權代理沒有關係
若是冒你的名字簽名 也不是無權代理 那是偽造文書
代理是以自己名義(你伯父)為之 效力歸屬本人(你)

而照你說的 他也有把錢給你
但是這個錢是不是租金、以及夠不夠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4.再者,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出租他人之物之租賃契約仍有效(64年台上424判例參照)
這種見解 沒學過法律的無法接受
也就是說 你伯父出租行為只有出租與承租雙方講好就好
頂多是你跟你伯父間侵害共有權利的損害賠償問題
亦或 就算那不是共有物(因為你的文章描述看不太清楚)
你也沒有辦法跟承租人直接要求租金
頂多是要求他跟你簽訂新租約 然後跟你伯父請求不當得利

你應該做的是
1.先搞清楚自己還是不是登記的所有權人
2.房屋租金是多少,你持有比例是多少、應該可以分多少
75
01Mark wrote:
就是印鑑章和權狀的部份,如果沒取回,到時如果有問題是不是會造成無權代理的爭議性呢?!

無權代理發動條件在於所有權人有無授權而不在物,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1.所有權人同意,契約成立。
2.所有權人不同意,契約撤銷

要考慮表見代理的問題喔
snowwing wrote:
到現在

已經管理十年多了(本人目前三十歲左右),因為有時生活費會忘記,有時還必須哀求才會再給,

中間我有想拿回自行管理,但伯父總是用年齡還小不懂管理推拖,因為房屋土地權狀和我的印鑑章都在

伯父手上,伯父也不肯交還,最近才了解印鑑章的重要性,想請問我該怎麼取回比較好?

印鑑是可以變更的!
本人去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變更即可
但這樣做,等於是和伯父撕破臉了
真有必要?如果已經打算跟伯父撕破臉
那就直接強硬的跟伯父要回來也是可以的吧!
snowwing wrote:
我是不是可以提早拋棄繼承或可以斷絕親子關係來切割關係,才能保持自身安全呢?!

這就不用擔心了,01Mark大大的解答
01Mark wrote:
現在民法不需做任和聲請既為限定繼承
改採限定責任: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chuangman大大

>1.印鑑章、權狀在他人手上
>他人只要敢的話 就可已過戶掉了

是我擔心的,目前只能用定時去查詢所有權解決
請問如果我更改完印鑑章,他只有權狀還可以改嗎?
還是必須兩者皆有,因為有去詢問,權狀好像更改比較複雜

>2.印鑑章或權狀在他人手上
>只要你親自前往戶政與地政單位

近期會盡快去更改

>3.照文章看來(有一段話"每個親戚分到的都是切割的部份") 被出租的不動產如果該是共有物
>共有物的管理(如出租)
>修法後已改為多數決了

想請教那如果過半數同意,是否還是需要每個人的簽署同意
如果有人不同意,那是否就不需不同意者簽約,會直接把應得的部份分給對方,還是直接跳過當事人?

>4.亦或 就算那不是共有物(因為你的文章描述看不太清楚)

抱歉沒描述清楚,應該說是幾層樓,每人擁有一戶,但公司承租後可能會打通,因為需要營業用
但在土地房屋權狀上大家是獨立,每個人地址是有差異,不確定這樣是不是所謂的不是共有物

想請教chuangman大,如果我伯父不願意讓我看合約,那我有辦法從別的地方查詢到當時的合約嗎?
如合約會去公證<-法院能查詢嗎?,或是有權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嗎?!

感謝您,讓我知道有沒注意到的細節^^


->Lawu大大

>要考慮表見代理的問題喔

有去了解一下意思,其實這正是我最擔心的其中一件事,前面講不清楚,原來他是有自己的專有名詞
那我是否必須對承租方提出存證信函,停止代理或其他動作才能杜絕伯父繼續行使表見代理呢?
因為承租方都是跟我伯父接觸,十年多他們雙方比較熟悉,反而不認識我
很擔心直接去找對方也沒效力

>但這樣做,等於是和伯父撕破臉了
>真有必要?如果已經打算跟伯父撕破臉
>那就直接強硬的跟伯父要回來也是可以的吧

其實有要過很多次,但伯父都會先軟然後如果我堅持,就會大發脾氣
剛開始代理時有時還會客套的問,要不要拿回去自己管理
但當說好,伯父又會轉話題說到年齡還小不適合之類的,但因為當時還未成年,真的也不懂這些
所以就只好讓伯父管理,但管理到後來,開始有點把這個當作是自己的感覺
所以才想從合理的法律途徑試試

也感謝Lawu大,提供的名詞,有比較好解釋這些東西,還聽我碎碎唸^^
感謝chuangman和Lawu指正,的確無法形成無權代理。
民法169:「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知者,不在此限」

但你伯父行為依法可處
民法(通常都會以民法179提告,179請求權有15年)
民法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刑法342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解機會很大,如不和解你伯父可是冒著刑法和民法責任。

==============================================================================================
以下為法律討論版主可看可不看

純以冒名簽名論,可處刑法偽造文書和民法無權代理。

代理如以代理人自己名義,則不存在代理之說。

租賃契約是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但出租人如無法之依據(代理權、管理人...等),所有權人可依民法436救濟。
民法436: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
收益者準用之。

不是共有物,你也沒有辦法跟承租人直接要求租金
如無容忍代理問題,可撤銷契約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snowwing wrote:

是我擔心的,目前只能用定時去查詢所有權解決
請問如果我更改完印鑑章,他只有權狀還可以改嗎?
還是必須兩者皆有,因為有去詢問,權狀好像更改比較複雜

只要是你本人去
沒什麼不能辦的

權狀掛失要公告30天
這種公告只會在網站和地政機關的某個角落
形式上的

至於如何辦理
現在地政事務所都有義工
你就說你權狀遺失
就會教你如何辦了
75
->01Mark

民法和刑法條文有記錄下來,希望不會有用到的時候
討論板的部份看來我的案例還是存在代理問題,因為有看過第一次的合約
當時還是用我的名字,只是錢不是匯到我這,
但到期後重新簽訂的就不得而知了,應該是合約取得較有難度
其他能改的還是先更改,比較安全

多謝01Mark大大費心了~感激不盡~^_^



->chuangman

chuangman大提供的條例,有讓我比較全面知道怎麼去做
本來還以為像以前一樣要自己去報社登廣告作廢
現在好像是不用了~

也麻煩chuangman大大了,提供更多的資訊給我,感謝感謝^_^

snowwing wrote:
抱歉沒描述清楚,應該說是幾層樓,每人擁有一戶,但公司承租後可能會打通,因為需要營業用
但在土地房屋權狀上大家是獨立,每個人地址是有差異,不確定這樣是不是所謂的不是共有物

想請教chuangman大,如果我伯父不願意讓我看合約,那我有辦法從別的地方查詢到當時的合約嗎?
如合約會去公證<-法院能查詢嗎?,或是有權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嗎?!

感謝您,讓我知道有沒注意到的細節^^(恕刪)


這幾天沒仔細看
不知道還有這個問題

其實
你想要看合約的話
可能要考慮跟你伯父攤牌

如果是我的作法的話
拿著建物謄本 上面有你的名字與建物地址(因為所有權狀你在你伯父那 要重辦要一段時間)
直接去問承租的公司(你要讓那公司由建物謄本知道你是所有權人)
然後承租的公司就會跑去問你伯父是怎回事......然後就攤牌....然後就...

其實我想你也不用怕撕破臉
三十而立 自己的權益不這樣爭取
柔性戰爭可能沒用吧

但是至於你說建物有沒有打通一起使用
我覺得你先了解好建物地址以及實際使用狀況
比較好了解(或是你PM 地址)

合約如果有公證
將來訴訟時是可以請法院調閱公證的資料
但...那是開戰的時候 一般時候法院應該不會給你看
現在想要立即看到合約
除非直接找承租的公司叫他給你看(作絕一點 你可以報警 會同警方一起)

但之前提過
就算他出租你的部分
契約依然有效 你只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75
呃...先簡化一下
1.申請遺失補發,小心會涉及偽造文書,因為「你明知並沒有遺失」...

2.既然你是所有權人,簽約時未成年,可能是父母或長輩代理簽約
現在已成年,可以用本人之名義直接向承租人提出你本人的身分證+存摺影本,要求更改匯款帳號
這道理不難 其他人的身分頂多只是代理人 你才是「本人」 代理人當然不能違背本人之意思
要注意的是這一條
民法169「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你一直知道你伯父是代理人 而從不反對(你只是內心反對..所以)
你仍然要對承租的公司負擔授權人責任
所以寄存證信函的用意在於 向你伯父以及公司表示反對你伯父繼續代理...租金直接匯到本人戶頭

3.土地權狀怎麼取回比較好?這實在是個大哉問
A.溝通溝通 讓長輩(EX你母親)幫你出面和他TALK一下
B.編個理由 EX:說要辦貸款...
C.來硬的 叫兄弟
D.來軟的 撒嬌一下
E.軟硬兼施 叫兄弟去撒嬌?+
F.如果已經到了撕破臉的地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返還
如逾期...輕則起訴請求返還,重則告訴侵占
->chuangman

>如果是我的作法的話
>拿著建物謄本 上面有你的名字與建物地址...

了解,chuangman大這是我考慮要做的動作,本來還想說這樣做是不是不好
現在聽完覺得也可行,打算先找伯父談一遍,不行就去找承租方

>但是至於你說建物有沒有打通一起使用
>我覺得你先了解好建物地址以及實際使用狀況
>比較好了解(或是你PM 地址)

這個我還在查詢,目前手邊只有舊的國稅局財產清單,上面有一些舊的土地標示
感覺不像正常地址,是一長串的編號

>合約如果有公證
>將來訴訟時是可以請法院調閱公證的資料

雖然有點麻煩,那至少還算是有個保障

感謝chuangman大再次費心^^


->camber1202

>1.申請遺失補發,小心會涉及偽造文書,因為「你明知並沒有遺失」...

那不就一直不能拿回自己的東西?只能被動的等持有人良心發現歸還嗎?

>2...........所以寄存證信函的用意在於 向你伯父以及公司表示反對你伯父繼續代理...租金直接匯到本人戶頭

懂了,camber1202大所以我還是可以透過這個動作,只是公司和伯父都必須寄存證信函對吧?

>3.土地權狀怎麼取回比較好?這實在是個大哉問
長輩應該沒辦法,我父母親從小就閃人忙自己的事了,因為都沒照顧我的打算,所以東西才輪的到伯父管,辦貸款更不可能,因為伯父快把東西當成是自己的了,只差沒改名字了
找兄弟應該比存證信函更撕破臉吧,呵呵

camber1202大感謝,我會再問問看是不是真的會涉及偽造文書,這個我也很擔心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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