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ige wrote:
如果沒記錯的話遣散費目前應該是一年年資只能拿0.5個月的底薪
因為有國民年金,己修法資遣費己經從每年1基數變成每年0.5基數
但修法前的年資仍要照每年1基數計算
另外發資遣費的基數金額是離職前六個月的"工資"平均值
注意…是工資,工資的定義是…工作所得到的薪資
包含:底薪、每月績效奨金(除非老闆能證明這個獎金和工作無關,如三節獎金之類)
很多老闆很愛玩"底薪"保勞保、發資遣這一招,不過到勞基法是違法的
只是老闆自我感覺良好而己
Shuige wrote:
原來遣散費是這樣算的...(恕刪)
mariolo wrote:
不過版主自己可也要自己檢討一下為人處事的一些眉角
今天你在這家公司遇到這樣的人, 換到別家一樣有這樣的人, 那不就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應付這樣的事
所以調整一下對同事的相處之道才是你解決問題根本的方式
iDemon.Zero wrote:
因為有國民年金,己修法資遣費己經從每年1基數變成每年0.5基數
但修法前的年資仍要照每年1基數計算
另外發資遣費的基數金額是離職前六個月的"工資"平均值
注意…是工資,工資的定義是…工作所得到的薪資
包含:底薪、每月績效奨金(除非老闆能證明這個獎金和工作無關,如三節獎金之類
iDemon.Zero wrote: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