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史東 wrote:
遠雄的終身醫療險(附約)須搭配新終身壽險(主約)
主約理賠的條件是:1.死亡 2.全殘
死亡理賠後附約失效這沒有什麼疑問
但是全殘的話,他裡面條文有提到"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意思就是發生全殘,他就會支付主約的保險金然後失效
放假難得睡比較晚起來上網就看到這{巷仔內}的討論,足證01網友的水準之高,其他公共論壇難望其項背,
難怪新聞媒體常常引述01的內容......
在此先向這位大大致上個人一點小小的敬意,就讓我們就事論事,一起討論,希望能對其他人有點幫助:
上述內容,沒錯,不管哪家保險公司的壽險主約都有如上之規定,這也沒啥爭議,壽險的特色就是如此,總不可能一種險種就包山包海啊?
而附約條文裡面有提到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這樣就不知道豁免可不可以保住這個附約了,請指教
這位大大,個人認為您的客戶一定很幸福,能遇到您這位專業的業務人員,因為很少遇到業務人員會認真研究條文,但這卻是實際影響客戶權益最重要者,這個附約條款內容沒錯,
但容我補充一下,因為您好像漏掉了最重要的一點:
....(前略)
第二十條【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最後一句最重要,您可能不小心漏了,所以以前我才說,若有這個疑慮,加買豁免附約即可,完全沒問題,
白紙黑字明定(就是說即使保險公司被併購,接手者一樣要遵守,這是最近很多人不了解的地方,換言之,沒白紙黑字明定在契約上者,若保險公司被併購,接手者可不認帳!),這應該沒有任何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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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遠雄這個附約,有沒有附約延續權的條件,如果有,主約到期也ok,沒有的話就........
而豁免....要看它豁免的殘廢等級,還有分是意外造成的有豁免,還是疾病造成的有豁免,
或者是意外或疾病造成的都有豁免了。
01傳統,有圖有真相,但保險商品沒圖耶,那,就看條款:以下是遠雄豁免附約條款之一
.....(前略)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
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
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的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
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
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
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
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
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
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3、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
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
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
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
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
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
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
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
植者。
(八)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持久性黃疸。
2、腹水無法控制。
3、肝性腦病變。
(九)第三度燒燙傷且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
或因疾病或意外而致成附表一~1所列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依
照本附約第九條的約定事項豁免保險費。
條款明定,疾病或意外都可能豁免保費,這豁免範圍比大多數保險公司的豁免範圍廣喔!
不管哪種保險,都是一種契約行為,也就是說,條款內容規定最重要,但是大多數人常常因為嫌麻煩,
很少認真看,這個時候,保險業務員的責任就來了,只是,保險糾紛的起因也在此,
就像有法律問題,你一定會去請教律師,但若律師很混,
那,就只好自求多福了......
嗯,我想我還是聲明一下,個人非遠雄業務,目前是保險經紀人,
所以不管新光、富邦、中國、遠雄、南山、台銀.....等商品,我們公司都有代理,確實我也花了點時間研究,
所以都有些了解,怪了,記得01板上有遠雄業務啊。怎麼不出來說明一下?
以上內容,歡迎指教,大家一起追求進步,蠻好!
數字會說話,而且只會說實話,歡迎拿客觀數據或條款來討論,靠感覺?您有看到是世界上有哪個人真是靠感覺投資理財,而其財產沒被敗光的啊?我是沒聽說也沒看過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