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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狂人在家不用工作 每天作專職理財操作 就可以買BMW的秘訣

nanaki wrote:
話說回來現行法規到底...(恕刪)

法規已經有判例所以應該是允許的
但是有告知的義務
現在保險公司知道你重復保就不會再給你保了
http://no1.168abc.net/asp/board/board_detail.asp?board_sn=1992096#
從這看到很多人在罵,但他本人好像說保險的錢都還他爸爸的債了.自己只留三百萬.
如果是我我得到這種錢,我也花不下去...太罪惡了
vivi8000 wrote:
從這看到很多人在罵,但他本人好像說保險的錢都還他爸爸的債了.自己只留三百萬...(恕刪)


無意挑起筆戰,因為人家能過怎樣的生活那是她自己的本事,旁人無法置喙,

只是,保險理賠金非屬遺產,父親過世後只要拋棄繼承就不用在負擔任何債務,

重要的是,理賠金可全部入袋而無義務去還任何除自己之外的債務,

說將這龐大的保險理賠金大多數去還已去世父親的債,

嗯,只能說,這位仁兄對父親的債權人,情操很偉大!佩服!

然而,不是說父親原是醫院董事長,發生意外只是因為去考察投資,

有這種實力去考察投資者竟然還會在過世後留下這麼龐大的債務,難以想像!

這就像前第一王子親家,號稱負債上億卻仍能住豪宅、享受人生般,

其投資理財功力真是令人羨慕......
看了樓上大大所寫,我也很懷疑,他所說八位數是他自己投資賺來的真實性如何?拿父親的保險金不工作,每天玩股票.我想他父親應該也不希望如此嗎?之前看電視雜誌在報.就就覺得有點浮誇.
嗯,剛剛發現,樓主的質疑已被回應如下:
http://www.shukai.biz/

只是,不回應還好,回應後反而越描越黑,

因為,有需要繳到遺產稅?這意義是指,被繼承人資產大於負債,

重要的是,要繳到50%,這,遺產淨額夠大了,

那,還需要拿理賠金去還債主?

嗯,小弟才疏學淺,還請識者指教一二.....
這裡說的沒有錯,我老爸的確有留遺產給我,但是你以為我就靠這幾千萬就從此高枕無憂,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了嗎?

並沒有這麼爽的事。

我老爸因為一些私人的原因在過世前欠了很多錢,拿到錢的當下我也以為可以大展身手,開公司做投資,結果債主一一上門討債,這個一千萬,那個一千七百萬,還有兩個欠八百多萬,這是四個比較大筆的,其他小一點的欠款還有好多筆,除此之外律師費(10%),和遺產稅(50%)。最後再把剩下大部分的錢匯給了我媽,我自己總共只留下三百左右,現在家裡的生活費,房貸(要是錢太多,買房幹嘛要貸款)都是自己慢慢賺的。

並不是像大家想的我光是遺產就有幾千萬可以隨意花用,誤會大了。

至於車子,主要是去年賺比較多一些才買的,之前我也只是開Toyota而已。

雖然沒啥好解釋的,但是我想還是解釋一下好了。




把他的回覆第一時間 COPY起來 免得他以後改動 毀屍滅跡
意外截一雙腳七家保險判賠八千萬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商黃瑞麟八十五年間赴大陸考察旅行,雙腳意外被千斤頂壓斷截肢,返台請求七家國內外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均遭拒絕。歷經八年的纏訟,最高法院昨日終於判決定讞,他的一雙腳共獲理賠八千萬元,創下重傷意外險理賠金額的新紀錄。

 黃瑞麟長期打官司,等不到結果,前年初死亡,是由兒子黃書楷繼續承受訴訟。

  黃瑞麟本是福華醫院董事長,八十五年八月前往大陸雲南考察投資設廠地點,因耳聞雲南祿勸縣雲龍鄉少數民族的玉製飾品十分有名,乃邀同友人租車前往。途中因車生異狀,停車檢查,豈料千斤頂突然傾倒,車子隨之落下,他的雙腳被車輪輾過,經送祿勸彝族自治縣第一人民醫院急救,雙腳遭截肢。

 黃瑞麟在八十五年六、七月間,陸續向國華、國泰、新光、瑞泰、中國、全美、蘇黎世等國內外壽險公司投保九千一百五十萬元意外險或旅行平安險。因此,黃某返台後即向七家壽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七家公司認為黃某違反複保險告知義務,應屬無效之保險,均拒絕理賠。

 黃瑞麟分兩階段訴請壽險公司理賠。第一階段是控告國華人壽,請求理賠一千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判決國華人壽勝訴,八十七年二月高院二審,法官認定人身保險無複保險限制,改判黃某勝訴。

 第二階段訴訟是控告國泰等六家壽險公司,台北地院八十八年間判決黃瑞麟勝訴,六家壽險公司應理賠七千萬元(國泰兩千萬元,其他五家各一千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一度維持地院原判,但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去年五月更一審,還是採複保險有效見解,不過,法官認定瑞泰壽險不必理賠。

 最高法院民二庭昨日廢棄原判,自為判決,認定國泰等六家壽險公司都應理賠,合計七千萬元保險金及遲延給付的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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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總額是八千萬
公發布日: 93.04.23

摘  要: 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及林大法官子儀、許大法官宗力與楊大法官仁壽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舉行之第一二四二次會議中,就呂00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0號判決所適用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前開判決與最高法院其他判決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
   解釋文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中時電子報2004 / 05 / 28 (星期五)

這個大法官解釋後,人身保險可以複保險,問題是正在審理中與已經判決的如何處理,另一個大法官解釋說,正在審理中要比照辦理,已經判決的就不能比照辦理,違反法律安定原則。
---------------------------------------------------------------------------------------------------------- 大法官釋憲



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7以下 2﹪ 0
67~167 4﹪ 13,400
167~334 7﹪ 63,500
334~501 11﹪ 197,100
501~668 15﹪ 397,000
668~1113 20﹪ 731,500
1113~1670 26﹪ 1,399,300
1670~4453 33﹪ 2,568,300
4453~11132 41 ﹪ 6,130,700
11132以上 50 ﹪ 16,149,500
-----------------------------------------------------------------------------------------------

遺產稅要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億1132萬以上 才會扣到50﹪


< 父親遺愛很深阿 一億多以上>

先不論這筆賠償金額要不要扣遺產稅 <一億也只要扣1千多萬的遺產稅>
如果照黃書楷說法
大部分給媽媽 所以自己只拿300萬
代表大部分應該有4000萬以上吧
4000萬給媽媽很有孝心
但很笨
國稅局查到銀行帳號資料
會再課一筆贈與稅
所以不太可能
比較可能是 這筆數千萬 鉅款 還在黃書楷銀行帳號中



買房子付貸款
1.有可能是不想讓老婆知道自己很有錢
2.或是房子是登記在老婆名下 用貸款買 可以對老婆有拘束力 不怕他跑掉

去年才買BMW休旅車
1.有可能是之前不想讓老婆知道自己很有錢 免得老婆撒嬌來分一杯羹
2.一般人剛領到一筆大額保險理賠 都不想太招搖 以免惹上黑道





而且一般人投保
一定會指定受益人
因為業務人員一定會提醒你 要填
除非你有特殊目的故意不填

我認為他爸一定有填
受益人一定是他的寶貝兒子

可能他的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吧!保單一定要指定受益人,若不指定,會被視為遺產而課徵遺產稅。
http://tw.myblog.yahoo.com/jackchen351/article?mid=231&prev=240&next=231
星期一是一週中最不想上班的日子,與其相同的有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五!
原來如此,我以為怎麼可能自己賺到八位數!
感覺人多少都會出來炫耀一下~
不予置評
liullf wrote:
可能他的保單沒有指定...(恕刪)


這有點不合常理,會在出國前特地去投保總共九千一百五十萬元意外險或旅行平安險的人,

身故受益人會忘了指定,很難想像,若是投保50或100萬,說忘了指定,這我還信,

只能說,投保人不在乎這投保九千一百五十萬元意外險或旅行平安險的保費,所以就繳錢,

也不管有無指定受益人,嗯,只能說她錢太多,不然,也不知該怎麼解釋.....

難道,灑錢怪客,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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