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king wrote:
也算是好運啦,在之...(恕刪)
告訴你,請別放心太早!既然現在錢回來了,可以大義滅鼠了,趁現在轉為證人吧
畢竟你回的本,在法律上認定就是收贓款,有共同實際經營犯罪行為。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別以為離開這圈就能完完全全沒事😏
你的上線為了脫罪減刑,可以拖你下水,這就是人性。
再不然他們手裡握有你當初加入的資料在,還有分你錢時上線自己的名單,也是他的保命符,你自己想想自己給出去的錢又不是做慈善,怎會不紀錄流向呢!
即便做慈善,這種人通常也會習慣紀錄資金流向掌管動向。
你不報警轉證人,遲早也有事,還不能放心高興太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