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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表面勝
其實 是輸了
165億請求駁回

基洋 wrote:
表面勝
其實 是輸了
165億請求駁回


判決結果也真夠扯的,勝訴,可是兩個請求都駁回?!!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判決結果也真夠扯的,...(恕刪)


給面子,不給裡子,想要回經營權還得下次董事會再努力……
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之政策。

法官承認契約存在
卻又說財政部沒違約
財政部搶回了彰銀經營權
這怎麼會沒違約???
我不懂法官的邏輯


法官既然說財政部有不作為的義務,怎麼會讓財政部推出過半的候選人?
法官的數學也很爛,照法官說的,財政部有不妨礙的義務,那就應該是
23億/(57.366億-財政部的12億持股) * 100% = 51%才對,
怎麼會是減去徵求的9億多股?

根本是爛判決,根本是想判財政部贏,又找不到理由才這麼判。
一整個半點不得罪的概念

爭議.違約.一切爭議這我不管

就是讓一切回歸契約成立最初的狀態就是了


也就是說 : 財政部下次不可以再這樣...(下次開始)可要遵守契約內容暨精神!!


(眾人盡知 .....屆時 張部長的財政部也結束了)
判台新勝訴,所求皆駁回
財政部只負擔訴訟費八分之一
到底誰勝訴啊


DeNASTARS wrote:
也就是說 : 財政部下次不可以再這樣...(下次開始)可要遵守契約內容暨精神!!

錯了,法院認為財政部下次可以再這樣搞,判決書說,
除非台新金有50%以上,才有損壞台新金的利益

這明明是敗訴判決.....

不過林全上台了.....所以檯面上還是要說是台新勝訴,這樣林全才好做事.....
台北地方法院於今(27)日上午一審宣判,

財政部應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之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

至於台新金對財政部提出求償並請求應改派董事的部分,則是遭到法院駁回。

換言之,台新金暫時拿不回彰銀經營權,需透過

((((((((((( 下屆 )))))))))))) 彰銀董事改選的方式,全案仍可上訴。
我覺得還不如判敗訴,直接說契約不存在,讓台新金一次跌到底,至少我還可以撈幾張,搞成這樣不上不下,真是最爛的結局。
可惜法官不敢這樣判,因為這樣一來,國家信用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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