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既然說財政部有不作為的義務,怎麼會讓財政部推出過半的候選人?法官的數學也很爛,照法官說的,財政部有不妨礙的義務,那就應該是23億/(57.366億-財政部的12億持股) * 100% = 51%才對,怎麼會是減去徵求的9億多股?根本是爛判決,根本是想判財政部贏,又找不到理由才這麼判。
一整個半點不得罪的概念爭議.違約.一切爭議這我不管就是讓一切回歸契約成立最初的狀態就是了也就是說 : 財政部下次不可以再這樣...(下次開始)可要遵守契約內容暨精神!!(眾人盡知 .....屆時 張部長的財政部也結束了)
DeNASTARS wrote:也就是說 : 財政部下次不可以再這樣...(下次開始)可要遵守契約內容暨精神!! 錯了,法院認為財政部下次可以再這樣搞,判決書說,除非台新金有50%以上,才有損壞台新金的利益這明明是敗訴判決.....不過林全上台了.....所以檯面上還是要說是台新勝訴,這樣林全才好做事.....
台北地方法院於今(27)日上午一審宣判,財政部應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之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至於台新金對財政部提出求償並請求應改派董事的部分,則是遭到法院駁回。換言之,台新金暫時拿不回彰銀經營權,需透過((((((((((( 下屆 )))))))))))) 彰銀董事改選的方式,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