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影雙 wrote:
沒關係 還有下一個利多
公布股利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75 (這是本人預估
...(恕刪)
我覺得不可能,台新金控最大的主體是台新銀行,台新銀行今年配66億股息給台新金,但同時有個私募案,台新金全額認購要88億,台新金又收回丁種特別股70億,可以推測,台新金沒錢發現金給股東,我猜最多意思一下0.1,其他發股票0.9
被外界視為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指標性案件的彰銀(2801)釋股案,在2005年間台新金(2887)投入365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後,2014年財政部逆襲,取得彰銀6席董事奪回彰銀經營權,只取得3席彰銀董事的台新金認定,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並要求財政部取得的6席彰銀董事中的3席,應改派由台新推薦的法人擔任董事或賠償165億元,台北地院歷經二度再開辯論,今判台新金勝訴,財政部應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解釋,財政部雖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但台新金要取回彰銀經營權,仍要依據自己實力,下屆股東會中,自行在股東會中選出自己推派的董事,至於目前彰銀董事結構不因此判決而改變,台新金暫拿不回彰銀經營權,要在下次改選才有機會。
不過台新金另聲請假處分,要求代表財政部出任彰銀的董事,應改派台新推薦的人選出任部分,日前高院認為,台新金應該尊重股東會股東們的選擇,倘若財政部勝選之後,反而改派台新推派的代表當董事,則有違股東負託,已裁定駁回台新金的聲請。
五、綜上,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在本案訴
訟判決確定前,1.禁止相對人所指派法人代表而當選之彰化
銀行第24屆普通董事梁懷信等3人行使董事職權;相對人並
應改派抗告人推薦之林政憲等3人擔任彰化銀行普通董事。
2.未經抗告人同意,相對人不得再改派抗告人推薦以外之人
擔任彰化銀行普通董事等,核無必要,不應准許。原法院否
准抗告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
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