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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魅影雙 wrote:
沒關係 還有下一個利多

公布股利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75 (這是本人預估
...(恕刪)


我覺得不可能,台新金控最大的主體是台新銀行,台新銀行今年配66億股息給台新金,但同時有個私募案,台新金全額認購要88億,台新金又收回丁種特別股70億,可以推測,台新金沒錢發現金給股東,我猜最多意思一下0.1,其他發股票0.9
到底宣判了!?都11:30了
敗訴的話就趕緊來酸=跑(台語)
該怎麼辦才好啊 wrote:
我覺得不可能,台新...(恕刪)

farralkimo wrote:
到底宣判了!?都11...(恕刪)

不懂要酸什麼?

最差不就如此了嗎?
狂賀 最新消息 台新金勝訴

讚啦!! 終於還給台新金公道了

面子之戰 贏了!!
贏了!!!

farralkimo wrote:
到底宣判了!?都11...(恕刪)
連續千張大單 應該贏了
該怎麼辦才好啊 wrote:
我覺得不可能,台新...(恕刪)
股價暴衝 爽.......

天冷來杯清酒 wrote:
連續千張大單 ...(恕刪)
kimouser64 wrote:
股價暴衝 爽......(恕刪)

爽+1
等好久了!
char
記者速度真快。
說實在的,現在電子時代,新聞快很多,以前報紙時代還要消息靈通,不然就要去法院旁聽
那時候做股票,真的慢別人好多拍。

彰銀釋股案告贏財政部 台新金可取回經營權


被外界視為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指標性案件的彰銀(2801)釋股案,在2005年間台新金(2887)投入365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後,2014年財政部逆襲,取得彰銀6席董事奪回彰銀經營權,只取得3席彰銀董事的台新金認定,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並要求財政部取得的6席彰銀董事中的3席,應改派由台新推薦的法人擔任董事或賠償165億元,台北地院歷經二度再開辯論,今判台新金勝訴,財政部應遵守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契約,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解釋,財政部雖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但台新金要取回彰銀經營權,仍要依據自己實力,下屆股東會中,自行在股東會中選出自己推派的董事,至於目前彰銀董事結構不因此判決而改變,台新金暫拿不回彰銀經營權,要在下次改選才有機會。

所以說,台新金的第一順位請求是不可能囉? 難道這個判決主文的意思是要財政部賠錢嗎?


不過台新金另聲請假處分,要求代表財政部出任彰銀的董事,應改派台新推薦的人選出任部分,日前高院認為,台新金應該尊重股東會股東們的選擇,倘若財政部勝選之後,反而改派台新推派的代表當董事,則有違股東負託,已裁定駁回台新金的聲請。


假處分的判決書中提到:

五、綜上,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在本案訴
判決確定前
,1.禁止相對人所指派法人代表而當選之彰化
銀行第24屆普通董事梁懷信等3人行使董事職權;相對人並
應改派抗告人推薦之林政憲等3人擔任彰化銀行普通董事。
2.未經抗告人同意,相對人不得再改派抗告人推薦以外之人
擔任彰化銀行普通董事等,核無必要,不應准許。原法院否
准抗告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
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注意到這個"判決確定前",高院的意見,以白話文來說,就是:
目前沒主案判決沒出來前,台新金擁有彰銀經營權的事實並未確定,
而以彰銀股東身份來說,在彰銀經營沒什麼問題的情況下,
說不上有什麼急迫性必須用假處分來保護的。

現在判決出來,經營權的事實已經被法院確認了,看來台新金的假處分又有題材可以再上訴了。
首先 恭喜台新勝訴

不意外

因為被強奪 本就不合理

跟政府打交道 也花了300多億 還被特偵組偵查過(無證據)

之後 還被財政部片面不遵守白紙黑字 強詞奪理

今天這樣的結果

對台新 只是還其公道罷了

今日這一結果 對台新未來發展終究會是逐漸往正面走的 雖然時間上浪費了許久

520後 準財政部的態度決定一切


對台新 經營面是正向 所以股價請用中線看待即可

短線雖然漲了許多 但因本來就偏低 所以今天創造的12.8元 相信今天進場的投資者 也不至於會套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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