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言之,財政部認為只須討論7月20日跟7月21日公文,台新金認為契約則包括7月5日新聞稿與7月21日公文。各位大大應該可以清楚看出,關鍵就在7月20日公文,這份公文在本案諸多新聞報導裡皆未被提及,內容比較含糊且投資人沒有問到永續經營權的問題。如果搭配第二份公文閱讀,7月21日公文的確可能做限縮解釋,就是經營權只限於三年且並未承諾永續經營權,因為這關乎兩個似乎都有道理的推論:
1.既然是針對投資人的問題回答,財政部的本意當然限於投資人的提問範圍(財政部主張)
2.縱使投資人沒問,但財政部額外開了許多條件,擺明是要抬高身價的加碼承諾(台新金主張)
台新金當初到底有沒有看過7月20日公文還蠻重要的。從7月21日公文的說明(一)可以知道是要回復7月20日公文,但除此以外就沒有提到7月20日公文了(但敘述架構頗像針對7月20日公文回復)。台新金的說法是,一直到與財政部打官司才第一次看到7月20日公文,且公文是彰銀自己發文給財政部,只有政府單位內部才看得到,跟外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台新金說他們是透過勤業(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財政部委託的顧問公司)當天才拿到7月21日公文,既沒拿到也不知道7月20日公文。財政部的說法是,一看就知道有7月20日公文,而且當初其實是勤業收集了投資人的問題(特別是淡馬錫),然後希望政府在開標前可以盡速說明清楚,所以台新金應該知道。
至於關鍵人物,當初的財政部長林全,巧合(巧妙?)預約要洗牙還是拔牙,沒有參加臨時舉行的金融政策協調會,所以財政部說林全對台新金有利的諸多說詞不能採信,台新金則主張公文是財政部發出的,總使是當時的國庫署署長代行發出公文,但是財政部的代表人還是林全。
我寫這些,也是希望大家其實要對我們的司法有信心,上面的內容僅是案情的一部分,其實本案的複雜程度遠甚於新聞表面所提(我不想再寫了),台灣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其實很重,遇到大案子審理太久容有檢討空間,但是一昧以藍綠或權謀論,我認為恐過於武斷。特別是遇到雙方都好像頗有道理且影響重大的案件時,自然會要求雙方針對自己的主張,提出更多證據。法官如果在證據不充分之下隨便審理,反而不負責任吧!
chaodavid wrote:
彰銀案爭訟 決勝看3...(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