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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這場官司有三份關鍵文件,分別是7月5日新聞稿、7月20日彰銀函文財政部詢問應如何回應投資人的提問(緊急送交金融政策協調會討論)、7月21日財政部針對彰銀詢問的回復。一如招標公告預定,7月22日隨即開標,時間相當緊湊!財政部主張7月5日新聞稿僅是政策宣示(沒有拘束力,單純嘴砲),7月20日跟7月21日公文要一起判斷並作限縮解釋。台新金則認為7月5日新聞稿是要約(算入契約一部),7月20日公文是彰銀跟財政部自己內部的公文,投標人都沒看到所以不用管它,7月21日公文要搭配7月5日新聞稿解釋。

簡言之,財政部認為只須討論7月20日跟7月21日公文,台新金認為契約則包括7月5日新聞稿與7月21日公文。各位大大應該可以清楚看出,關鍵就在7月20日公文,這份公文在本案諸多新聞報導裡皆未被提及,內容比較含糊且投資人沒有問到永續經營權的問題。如果搭配第二份公文閱讀,7月21日公文的確可能做限縮解釋,就是經營權只限於三年且並未承諾永續經營權,因為這關乎兩個似乎都有道理的推論:

1.既然是針對投資人的問題回答,財政部的本意當然限於投資人的提問範圍(財政部主張)
2.縱使投資人沒問,但財政部額外開了許多條件,擺明是要抬高身價的加碼承諾(台新金主張)

台新金當初到底有沒有看過7月20日公文還蠻重要的。從7月21日公文的說明(一)可以知道是要回復7月20日公文,但除此以外就沒有提到7月20日公文了(但敘述架構頗像針對7月20日公文回復)。台新金的說法是,一直到與財政部打官司才第一次看到7月20日公文,且公文是彰銀自己發文給財政部,只有政府單位內部才看得到,跟外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台新金說他們是透過勤業(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財政部委託的顧問公司)當天才拿到7月21日公文,既沒拿到也不知道7月20日公文。財政部的說法是,一看就知道有7月20日公文,而且當初其實是勤業收集了投資人的問題(特別是淡馬錫),然後希望政府在開標前可以盡速說明清楚,所以台新金應該知道。

至於關鍵人物,當初的財政部長林全,巧合(巧妙?)預約要洗牙還是拔牙,沒有參加臨時舉行的金融政策協調會,所以財政部說林全對台新金有利的諸多說詞不能採信,台新金則主張公文是財政部發出的,總使是當時的國庫署署長代行發出公文,但是財政部的代表人還是林全。

我寫這些,也是希望大家其實要對我們的司法有信心,上面的內容僅是案情的一部分,其實本案的複雜程度遠甚於新聞表面所提(我不想再寫了),台灣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其實很重,遇到大案子審理太久容有檢討空間,但是一昧以藍綠或權謀論,我認為恐過於武斷。特別是遇到雙方都好像頗有道理且影響重大的案件時,自然會要求雙方針對自己的主張,提出更多證據。法官如果在證據不充分之下隨便審理,反而不負責任吧!


chaodavid wrote:
彰銀案爭訟 決勝看3...(恕刪)

y1231 wrote:
這場官司有三份關鍵...(恕刪)


這類爭議很難舉證,只好靠法官心證。
橄欖綠 wrote:
這類爭議很難舉證,只...(恕刪)

法官只能叫雙方用力舉證,直到雙方不舉,,,,最後法官再心證介入,,,。
y1231 wrote:
這場官司有三份關鍵文...(恕刪)


感謝您的說明,已經相當清楚了,不過其中有個小點,你看監察院調查報告就知道,勤業眾信不是財政部委託的,是彰銀自己委託的!跟財政部一點法律上的關係都沒有。

照台新金的邏輯,彰銀7月20日函跟它沒關係,只是財政部跟彰銀內部的文件。

但其實財政部7月21日函也是彰銀跟財政部的內部文件,台新金並不是受文者,勤業眾信也不是受文者,勤業眾信跟財政部也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為什麼台新金私下從勤業眾信手中拿到財政部7月21日的函,該函就會變成跟台新金有關?甚至變成財政部對台新金的承諾?這點我是想不出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囉。
看到大家的精闢的論點讓小弟深感佩服,正反論調都有,請問大家對這場官司,台新金勝出的機率有多少?

陳明熊 wrote:
為什麼台新金私下從勤業眾信手中拿到財政部7月21日的函,該函就會變成跟台新金有關?甚至變成財政部對台新金的承諾?這點我是想不出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囉。


這次是財政部在招標,台新金需要關注彰銀發給財政部的文嗎?政府部門公文的不精確,與官員意見看法的不一,看來招標公司要概括承受.....
我倒覺得法官怎麼判不是重點

重點應該是新的財政部的立場

對官司而言,這只是一審

後續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但未來財政部是要繼續打官司

或是選擇與台新和解

才是整部戲的重點
橄欖綠 wrote:
這次是財政部在招標,...(恕刪)


其實這是彰銀在公開招標的呦,根本不是財政部在招標呀!

財政部只是彰銀的大股東而已,為什麼a去招標,結果得標的人可以跑去要求b(a的股東)要負責,這應該要由台新金出來解釋給大家聽才是,我的慧根不夠,目前是想不透這點啦。
陳明熊 wrote:
為什麼a去招標,結果得標的人可以跑去要求b(a的股東)要負責

為什麼得標的人要買更多股份搞合併,卻要A手上的金管會淮許,這我也搞不懂....
參加一場球員兼裁判的比賽,怕有人犯規,叫裁判負責有什麼奇怪的?
龍嚴買彰銀也被關切, 難不成是擔心有人把紙錢存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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