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bmw528 wrote:家父的弟弟死亡十幾...(恕刪) 我不懂法……被繼承人已死已十多年,那繼承人因被扣款,才得知繼承權力那現在簡單去辦限定繼承(現在全是限定繼承,以往是一般繼承)銀行是用:一般繼承,直接要求繼承人付負債那繼承人用;限定繼承,來免除被繼承人的債。繼承需在期限內辦理,但期限的開始是:繼承人得知起算樓主就簡單到法院,替令尊辦理限定繼承,再拿法院文件交給台銀或許就簡單完事了吧??
老人家或許對跑法院很忌諱,建議請律師代為處理。如果沒有隱藏或忘記事實(如收到置之不理的存證信函或法院文件),拿回錢的機率很大,民不與官鬥,骨子裡還是有怨,對老人家的心理健康很不好,積極處理,雖然會累一陣子,但總比怨恨一輩子好。當然如果幾百萬你們不看在眼哩,那就另當別論。
這棟樓盡然可以蓋大樓.....很明顯的.沒頭沒尾的劇情台銀怎麼可能無抵押物,借你200多萬...那抵押物??保人呢??以台銀這麼官僚的單位,抵押物的價值一定會遠高於200萬!!而且借款人還沒妻.又沒兒沒女........雖然國銀很米蟲!!!但我不相信台銀的人.無緣無故敢玩這麼大........拿張大字報到銀行門口一站.他就死定了!!!!他敢無緣無故玩這麼大.我打死都不信公務員這麼有勇氣.
Fscbmw528 wrote:謝了!家父是今天才...(恕刪) 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點民法第1174條96年修法前可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96年修法後可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建議速向律師請教如何舉證主張現在始知悉得繼承,向法院拋棄繼承法院同意備查後,你父親對他弟就沒有繼承權,包括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