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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之中信賠償。

twjcy wrote:
行政院都已行文回黃國昌委員說本案中信違法了都還不承認還一直凹,不覺讓人想起台語有句諺語說的妙「死鴨仔硬嘴巴」,意思是說死不認錯愛強辯,鴨子本身的嘴巴就很硬了,死了之後還是硬的很呢!你說奇妙嗎?


1.
是金管會不是行政院

2.
金管會"沒有"說中信違法

公文第三點,「可能需負擔延遲返還3個營業日股價下跌之損害,至分攤責任比例認定由法院認定」
損害賠償用詞是"可能",法律上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沒有可能,
可能 = 目前還看不出錯在哪,但是我金管會講話要看起來很中立
"可能"表示金管會不背書中信有錯,自救會要死咬中信要錢請上法院給法官判,
而且賠償範圍還幫忙中信鎖死在依"責任比例"賠償三日價差"5.5"元,

公文第五點,「給付延遲期間難以判斷是否能履約」
當下無法判定是違約或者延遲給付,又幫中信解套

金管會這公文根本在幫中信打臉自救會
這種公文,自救會都能看成自己神功護體刀槍不入,幫哭哭

3.
真的是「死鴨仔硬嘴巴」
其實這次受害的應賣人可以分為 2 類。

第 1 類是自己認為藝高人膽大、想賺這 20% 的價差,第 2 類是聽營業員或親朋好友「呷好道相報」。

但是營業員或親朋好友為何這麼好心、把這麼好康的事報給你知 ?

說穿了就是怕收購條件不成就,因此要拉越多的人上車、成就的機會越大,而營業員也可順便賺業績。

結果最後收購破局、沒賺反而慘賠,這些人當初膨風講的「無風險的利差交易」落空,就跟報明牌結果害別人套牢一樣。

這不就慘了、除了自己賠錢、很多人會跑來怪你為何亂報,只好趕快找一個可能的冤大頭。

不如就中國信託吧,說它沒道義、沒擔當、不代為履約交割…



其實當初看到這個機會的人很多,但是很多人也同時看到了風險,才選擇不參加。

中信有過失就求償, 沒過失求也求不到
各位不用太緊張
fer wrote:
公開收購說明書內中...(恕刪)

我不跩專業知識
說個虛擬故事

某不知名小人物說要一雙以128元收購3.8萬雙藍白拖, 跟一個人只買一雙, 便利商店貨到付款
小白就趕快去買好幾雙, 一出門竟然剛好有人賣藍白拖一雙100元, 每個人都搶購很多
大家都說用家人朋友的名義賣出, 10雙就可以賺280, 100雙就可以賺2800元, 1000雙可以賺2.8萬
靠!媽的!穩賺不賠~ 這種生意根本就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然後小白就趕快下標然後寄貨........結果貨到了便利商店, 對方不取貨付款....
後來對方說有人炒作藍白拖的價錢,我不買了........
小白大驚,匆匆忙忙去問現在一雙藍白拖多少錢?
結果一問10元店, 一模一樣的一雙只有60元... 小白昏了, 要賣的話至少一雙現賠40元...
到底是哪個沒良心的傢伙賣我一雙100元....
後來便利商店的藍白拖因為時間過久沒取貨, 貨退回去.....
小白就非常不爽的出門要賣拖鞋, 結果大家早就擠破頭拍賣藍白拖, 結果價格殺到一雙20元.....
小白一算一雙現賠 108元, 就瞬間爆怒, 跟便利商店說
(((我東西都賣出去了, 你沒跟買家收錢是你的問題, 你要先把錢給我, 你再跟買家收錢!!!)))
便利商店不甩小白.... 直接把小白轟出去
小白更加狂怒,也跟團購網站說
(((我東西都賣出去了, 你沒跟買家收錢是你的問題, 你要先把錢給我, 你再跟買家收錢!!!)))
團購網:現在藍白拖剩下20元又不是我造成的,買家不取貨也不是我的問題,我最多能把買家停權!
小白狂飆瘋怒,我要告你 !!也要告你!! 藍白拖賠本都是你們(便利商店+團購網)造成的!
路人:這傢伙賠瘋了嗎?這干便利商店和團購網屁事?
小白媽:小白買了3000雙... 還先付給人頭戶一人5元....再上一雙5元的運費,其實一雙賠118元...
小白瘋語:你們這些人都是便利商店和團購網的工讀生!一直替他們護航! 實在太可惡了!
眾人打電話給((樂生))---療養院--- ....... 不稍片刻小白被五花大綁載走了....

藍白拖廠商: cc... 多賣出了幾萬雙, 台灣工廠成本都收回來了, 可以收掉轉戰東南亞了

冷眼旁觀者:跟每個人只買一雙, 還一出門就剛好有人賣藍白拖... 貪囉~


fer wrote:
您問的好!現今的制...(恕刪)


您問的好!
現今的制度碰到違約交割
是由券商跟證交所組成的共同交割基金
來先支付給賣方
再由券商去解決買方不付錢的部份

> 這種說法是刻意的混淆。

股票交易包括很多模式,證券交易法第 153 條是針對集中市場交易才有所謂的「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的規範。

這是因應集中市場競價搓合的交易模式,賣出人並不知道真正的買方是誰,且 T + 2 日才向買方扣款。

公開收購有清楚的應賣人與收購方,且雙方的股票與價金都需要先匯入專戶。不會發生交易完成、但事後才扣款失敗的狀況。

deepbreath wrote:
公開收購有清楚的應賣人與收購方,且雙方的股票與價金都需要先匯入專戶。不會發生交易完成、但事後才扣款失敗的狀況。

是滴~
所以我前面的回覆才會說這種收購交易就幾乎等同全額交割
銀行必須確定有款項存在才會把股票給買方, 這時後交易才會成立
他們就聽不懂....
一直在那邊跳針說是違約交割.....
中信有過失就求償, 沒過失求也求不到
各位不用太緊張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是旁觀者,怎麼會緊張,只是不希望你們做白工又不會得到大部分的人的認同,而且該緊張的是自救會的人吧,不然就不用成立自救會,直接告一告就行了,做這麼多的動作不就代表,法律上輸面比較大。
違約交割無疑!

證明:
金管會9-24新聞稿
六、...金管會於樂陞案違約前,業採行下列措施,包括:1.催促百尺竿頭確實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deepbreath wrote:
證券交易法第 153 條是針對集中市場交易才有所謂的「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的規範.(恕刪)


大大說的沒錯,只有在集中市場買賣的才符合代為交付。

另外第 150 條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 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超過20%的公開收購,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

無法在集中市場買賣取得該公司的股票,屬市場外交易,券商並無代為交割的規定。
fer wrote:
違約交割無疑!證明...(恕刪)

就說了, 股票從未進百尺竿頭的手, 哪來的違約?
違約的要件是要雙方有一方已經履行交易義務, 但另一方卻沒有
例如收了股票不付錢, 或是付了錢卻沒收到股票
這才會違約交割
你要拿新聞稿當證據, 那就祝你上法院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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