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倒不覺得深究這些細節就是有問題的法官,就跟酒駕殺人案要深究致命傷在哪裡一樣,
總不能說,有錄影在案,大體就不用解剖,當時是否超速也不查了吧?
是該把細節搞清楚。不過這應該都是法官職權,怎麼會需要再開庭進行辯論呢?法官需要問兇手,刀子插入被害者身體幾公分,從哪裡下刀的,有沒有砍斷血管傷到內臟嗎?酒駕犯案者,需要提供給法官資訊,撞死人的時候車速是多少,法官才能因此判案?這些不是該找法醫或是肇事現場痕跡去尋找資料嗎?
個人認為,類似像這樣的問題:”財政部如投票支持自己人,台新金可得多少票等“,不該是台新金或是財政部來回答的。如果財政部那三份公文的契約性成立,就算現在所有股東都把投給財政部,也不代表財政部把過半董監事拿下,取得彰銀經營權是合法的。因為財政部還是有維護契約成立的有效方法,不需要”被迫“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