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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倒不覺得深究這些細節就是有問題的法官,就跟酒駕殺人案要深究致命傷在哪裡一樣,

總不能說,有錄影在案,大體就不用解剖,當時是否超速也不查了吧?


是該把細節搞清楚。不過這應該都是法官職權,怎麼會需要再開庭進行辯論呢?法官需要問兇手,刀子插入被害者身體幾公分,從哪裡下刀的,有沒有砍斷血管傷到內臟嗎?酒駕犯案者,需要提供給法官資訊,撞死人的時候車速是多少,法官才能因此判案?這些不是該找法醫或是肇事現場痕跡去尋找資料嗎?

個人認為,類似像這樣的問題:”財政部如投票支持自己人,台新金可得多少票等“,不該是台新金或是財政部來回答的。如果財政部那三份公文的契約性成立,就算現在所有股東都把投給財政部,也不代表財政部把過半董監事拿下,取得彰銀經營權是合法的。因為財政部還是有維護契約成立的有效方法,不需要”被迫“毀約。
我猜一定配股大於配息..配股一定超過0.5元
現金一定要留著....贖回特股已經減資了
配股空間超大的...6月才開股東會...如果5月就跟新政府橋好彰銀...
拿回彰銀經營權可以開始認列...搞不好在補償去年
再加個1元配股趁勢擴充也是不無可能....

djanfernee wrote:
看來資金問題並沒有想像中的緊俏,不過希望不要減少今年股利發放的額度
今年如果能維持去年獲利,EPS也會稍為好看一些喔
橄欖綠 wrote:
這些不是該找法醫或是肇事現場痕跡去尋找資料嗎?
個人認為,類似像這樣的問題:”財政部如投票支持自己人,台新金可得多少票等“,不該是台新金或是財政部來回答的。


彰銀經營權爭奪案:

彰銀的股權結構中,台新金控擁有22.5%股權,財政部直接擁有12.19%股權,而其他泛公股包括一銀、國發基金、台酒公司等共持有彰銀7.02%股權,合計財政部可掌控的泛公股持有彰銀的股權共19.21%;但法院透露,一四年彰銀董事改選中,財政部全部的投票權約有48%,換算下來,財政部在彰銀董事改選中,共徵求了約28.79%的股權

有些資料只有財政部有。
泛公股有多少票,當初徵求委託書從民間拿到多少股權?如果按照契約,結果應該是如何?
如果法官完全不認同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的提名人,我相信法官不會問這些問題。
(什麼財政部只支持一次這種鬼話,法官明顯不認同)

不過我覺得,目前法官或許還沒有完全認同財政部的委託書股權,有義務必須投給台新金,
所以法官或許想了解這部份的股權是否會影響投票的結果。
印象中財政部共取得48%的股權,每一席的當選股數都一樣,所以平均一席是8%的股權
(財政部本身有12%+委託書36%)
彰銀有9席董事(6席普通董事、3席獨立董事),結果是財政部取得4席普董2席獨董
一般董事為
張明道(財政部):6048419003股
梁懷信(財政部):6048302228
阮清華(財政部):6047126308
彭英偉(財政部):6046590888
陳淮舟(台新金法人代表):4061370397
吳澄清(台新金法人代表):3928524874

獨立董事則是
梁國源(財政部):6840328284
陳上程(財政部):3208126191
潘榮春(台新金法人代表):3554809109


假設財政部取得的6席是由以下配票所取得
第1~4席: 全部是委託書股權
第5席: 1/2 財政部股權,1/2 委託書股權
第6席: 全部是財政部股權

台新金有22.5%,提名5席,平均配票的話,一席有4.5%,
但我印象中台新好像不是平均配票。
以上例的假設,顯然財政部至少要讓出第6席,然後第5席要看台新金的票數而定
(有可能台新金並沒有投第5席而是投在第1~4席。)
如果這第6席是獨董,是否影響經營權?

但是如果財政部是股權打散,全部平均下去投票,
以平均一席的股權數8%,財政部股權佔2%,所以委託書股權約6%
台新金當初一席如果有4.5%,加上財政部應支持的股權2%,也差不多是6.5%
如果是這樣,結果是否一定能拿下5席,或是仍只有3席?
如果是仍只有3席,是否台金新就會敗訴? (財政部仍屬違約,但損害的部份可能不高)

所以深究票數是必要的,而從財政部不拿出資料的態度看來,財政部應該是有問題的一方。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有些資料只有財政部有。
泛公股有多少票,當初徵求委託書從民間拿到多少股權?如果按照契約,結果應該是如何?
如果法官完全不認同財政部應該支持台新金的提名人,我相信法官不會問這些問題。
(什麼財政部只支持一次這種鬼話,法官明顯不認同)

不過我覺得,目前法官或許還沒有完全認同財政部的委託書股權,有義務必須投給台新金,
所以法官或許想了解這部份的股權是否會影響投票的結果。
印象中財政部共取得48%的股權,每一席的當選股數都一樣,所以平均一席是8%的股權
(財政部本身有12%+委託書36%)

假設財政部取得的6席是由以下配票所取得
第1~4席: 全部是委託書股權
第5席: 1/2 財政部股權,1/2 委託書股權
第6席: 全部是財政部股權

台新金有22.5%,提名5席,平均配票的話,一席有4.5%,
但我印象中台新好像不是平均配票。
以上例的假設,顯然財政部至少要讓出第6席,然後第5席要看台新金的票數而定
(有可能台新金並沒有投第5席而是投在第1~4席。)

但是如果財政部是股權打散,全部平均下去投票,
以平均一席的股權數8%,財政部股權佔2%,所以委託書股權約6%
台新金當初一席如果有4.5%,加上財政部應支持的股權2%,也差不多是6.5%
如果是這樣,結果是否一定能拿下5席,或是仍只有3席?
如果是仍只有3席,是否台金新就會敗訴? (財政部仍屬違約,但損害的部份可能不高)

所以深究票數是必要的,而從財政部不拿出資料的態度看來,財政部應該是有問題的一方。


不對呀。就算財政部取得99%彰銀的委託書好了,這能說明財政部可以兩手一攤,依法違背“支持台新金於彰銀的經營權”在契約中的承諾嗎?請問如果財政部不是推出當初的六席而是三席,每席配33%,剩下的名額給台新金,就不會對交付委託書的股東背信,同時也遂行了契約中的承諾,不是嗎?如今財政部違約的行為相當明顯。直接造成台新金未能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原因,就是財政部推出超過半數的董事候選人,並將徵求來的委託書的投票權利,進行平均配票,以至於契約之承諾無法實現。

說穿了,那些泛公股以及支持財政部的民股,如果在股東會中自行投票,而不是藉由給予財政部的委託書,那拍照大的論述就有梗,確實需要精算“在財政部股權支持之下,台新金仍然無法取得彰銀經營權”的情況。否則,財政部依契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跟財政部到多少%的委託書,兩者並沒有直接關係!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有些資料只有財政部有...(恕刪)


同意橄欖綠的看法
當財政部推出超過半數的董事候選人時
就已經是存心違反契約了
法官應該直接判財政部敗訴
重新算票什麼的根本是浪費時間
這樣講好了:
如果財政部推出6名候選人,但是自己的票都投台新金,也沒有拉票。
可是因為種種原因,全世界的人都自動投財政部的候選人,
請問財政部要負全責,全賠146億? 還是說只有一半責任?

今天在一審把一切數字都搞清楚來,也免得二審再來灰不完,應該也算是一審法官的責任吧?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這樣講好了:如果財...(恕刪)


如果財政部推出6名候選人,但是自己的票都投台新金,也沒有拉票。
可是因為種種原因,全世界的人都自動投財政部的候選人,
這種情況財政部要負全責,還是說只有一半責任? 我不知道
但財政部推出6名候選人,自己的票都投自己的候選人,也有拉票。
這種情況財政部當然要負全責146億全賠。

留級的米蟲 wrote:
這種情況財政部當然要負全責146億全賠。

個人是認同這個觀點,不過法官可不見得
這件事財政部犯意明確,一點責任都推不掉。

希望法官的這些問話是在明確事證,而不是在為財政部找理由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個人是認同這個觀點,不過法官可不見得
這件事財政部犯意明確,一點責任都推不掉。

希望法官的這些問話是在明確事證,而不是在為財政部找理由


這就是關鍵了。

記得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裡頭的橋段嗎?

安東尼奧賭輸了,要輸給猶太人”胸口的一塊肉“,正當安東尼奧絕望準備赴死的時候,救星來了。她扮成法官,對猶太人說:你可以娶走你要的一塊肉,但是不能夠流一滴血。如果流任何一滴血,那你就要被判死刑

如果要瞎扯,怎麼掰都可以。現在可以掰到開始專研到底財政部徵求到的委託書該不該投給台新金,如果只是財政部本身持股投給台新金,那選舉結果為何?看到這讓我有個錯覺:這法官該是在演莎士比亞劇了?
我對這次法院的看法是蠻正面的, 法院現在已經在問很細的問題了, 會問到確切的責任歸屬問題我的認知是已經心裡有底了. 以一件殺人案來說, 現在很明顯台新金是被害人, 財政部是主犯, 法院現在只是不太確定其他把委託書給財政部的是不是共犯而已. 如果認定為共犯, 財政部就少賠一點, 但是如果法院認定這些委託書是被財政部施予壓力才拿到, 財政部剝奪了這些人本來公立的投票權, 那財政部就賠大了.

台新金長期來看還有另一個題材就是跟新光金的關係, 如果今天彰銀的官司贏了, 台新金應該至少會回來當初起跌的價位(13-14), 手頭上說不定還多了一大堆現金, 這時不談合併什麼時候談?
橄欖綠 wrote:
是該把細節搞清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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