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w580 wrote:
2/6只做空選擇權...(恕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2月6日台股選擇權交易人有的只單純做空,因為看空台股,所以賣出看漲的「買權」,但卻因選擇權逆勢大漲,造成保證金不足,遭期貨商強制平倉;若狀況單純的交易人,應可與期貨商儘快完成協商,期貨商也應照顧好自己的客戶。
沒錢就不要跟人家玩

證期局知不知道賣方必須有足額的保證金來履行買方義務

沒有充足的銀彈敢跟人家當莊家與買方的造市者


沒有充足銀彈與彈藥,被抬出去種剛好而已

外星來的人 wrot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恕刪)
嵐牙 wrote:
沒錢不要作莊、
照你的邏輯、準備有承受漲停價是理所當然必要之舉。
所以閣下的意思是、期交所訂定的保證金a,b值、目的就是來坑殺賣方的陰謀是吧。
而且在這次事件、有很多人是資金充足的、但是都沒有收到補錢通知就被砍單。而期貨自營商確自己有1小時的緩衝時間、可以不補錢還繼續凹單(請自己看期交所說明)、這件事真的這麼合理嗎?(恕刪)
外星來的人 wrote:
資金充足是有多充足...
期交所新聞稿 wrote:
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例如臺指選擇權201802買權履約價11700,於2月5日權利金約為1點),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若欲涵蓋此等極端情境,例如要涵蓋漲停價1,000點之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亦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但當一口權利金1點(50元)的選擇權要收到50,000元的保證金,其最大的投資報酬率僅剩0.1%,比定存利率還低,卻要承擔選擇權被履約的風險,交易人擔任賣方的意願恐大為降低,將降低交易人參與市場之誘因進而影響市場之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