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一些建議,
你的證據不一定要再開庭當天拿給檢察官,
你可以找別的時間你有空的時候到你們的地方法院呈報證物,
如果是台北人的話可以到博愛路上的台北地方法院,
一進去右手邊就是便民中心,
進去直接找個櫃台說要呈報證物,
他們會給你一個單子,
你把你的案號字股寫清楚,
然後把你要呈報的證物全部一起交出去就可以,
記得呈報之前自己要留底。
然後關於那份不起訴處分書,
你在收到處分書的七天內可以直接去地方法院申請再議,
不過要注意這七天的算法是從處分書"被簽收"的那一天算起。
因為你說你的戶籍那邊先收到了,
表示寄到你戶籍的那一份已經有簽收了,
那就要從那天開始算。
所以時間上要注意。
以上,給你一點建議...
如果需要幫忙的話可以跟我聯絡。
席溫 wrote:
重點是就算你改標的,那該標的賠錢的原因
也跟你簽名沒因果關係
除非你可以舉證說在那個時空下那個標的有客觀的條件證明一定陪
不然還是不影響其收益
這種東西不能用結果論去反推的
最簡單的說,偽造文書最常遇到的是冒簽同意書出售房屋
再便宜賣掉,影響屋主損失
並不是這樣說的,
"下決定的人"必須要承受這個決定的風險。
當初樓主(方便起見就不贅述未婚夫了)決定的投資標的有樓主自己的考量。
業務員未經同意私自幫樓主轉換投資標的,
這不但是偽造文書,甚至有可能觸犯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因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標的轉換有兩種,
一種是把以後繳進來的錢的投資標的更改。
另一種是把現在所持有的投資標的作更改。
前者還好,如果是後者的話,那該業務員真的就觸犯刑法的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了。
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以上,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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