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2. 已繳的保險費,不能退還。
第13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3.保費按月計算,滯納金按日計息。
第14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4.配偶條款
第1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第5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這個吵了很久了,還是沒有修,有人被罰了嗎?
5.喪葬給付
第39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注意:要附上 “支付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果只花5萬,會給多少呢?17,280元×5=86,400元嗎?末達金額實報實給?
6.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
第43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如果孩子成年了,那都沒得領了。喪葬給付可以領嗎?領一人份還是二人份?
7.受益人前順位存在,後順序永遠沒機會
第41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前順位不能拋棄讓後順序的人領,單身沒子女的人如果掛了,父母可領,父母再掛了,就結案了。
★如果交了30年的國保,滿65歲退保後 (搞不好第一個月都沒領) 掛了,最前順位幾天後跟著掛了,那真的是血本無歸了。滿65歲就沒有喪葬給付了,被保險人往生時,最前順位A存在,次順位B就甭想,A若往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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