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當年發給彰銀的公函內容,主要有二點對台新金爭回彰銀經營權十分有利,分別是「本部(財政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另一則是「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的策略」。
法界人士表示,部會公函具有法律效力,且不會隨政黨輪替而消失,當初財政部發這封公函時,私募投標者尚未決定,這也等於向所有投標者宣告,只要標得彰銀的私募股,就等於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主張,該函文允諾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但財政部認為函文是一次性,支持一屆,並非永遠支持。
台新金會採取對財政部興訟,係因2014年12月彰銀進行董事會改選,原本台新金握有過半董事,不過,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卻在改選拿下九席中的六席董事;台新不僅失去對彰銀經營權,並依規定,提列投資彰銀損失148億元。由於台新金不滿失去經營權,隨即透過法律途徑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契約存在」。
台新金這項訴訟案,「先位求償」是要求財政部必須返還原狀,也就是恢復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若財政部無法達成,「備位求償」是要求財政部賠償165億元,賠償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的損失。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出發,如果台新金創造獲利的能力超越特別股的利率,特別股的贖回將有害發配給普通股股利,反之則有利於普通股股利。這些特別股的利率是6.5%,低於台新金長期的股東權益報酬率,所以台新金想要繼續借「便宜的錢」。我認為台新金現在不想贖回或者說想分期贖回,單純是因為目前公司股價太低。因為贖回特別股後,手上現金會變少,如果要辦理增資來補足資金缺口,目前股價價格實在不划算,如果是要發行銀行債券,也有額度限制,而且會破壞帳面數據。所以台新金確實有可能以減少發放現金股利,來避免手上資金減少。
不過,我認為特別股贖回的影響應該有限,畢竟前年的彰銀案僅使台新金帳面提列損失,並沒有實際上的現金流失。不過即使今年的股息股利真的受到特別股贖回的影響,台新金的每股淨值也持續墊高,長期看來對於股價影響有限。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特別股的贖回和銀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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