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的駕馭 wrote:
針對兩造對於委託書表決權仍有疑義
仔細分析一下這句話:
1. 如果法官認為財政部沒有義務必須支持台新金,不會有這個疑義
2. 那為什麼法官對"委託書表決權"有疑義呢?
是認為財政部行使委託書表的決權不算違約嗎?
理論上這似乎是說的過去的,因為在文件上,財政部當初說要支持的股份
當然只限於財政部手上的股份。
所以這個疑義指的就是: 另外徵求委託書反對台新金算不算違反契約精神?
如果不算,那是否當初的投票數要扣去財政部的持股,並加到台新金那一方?
(不過個人覺得財政部本身12%的持股部份就算已經違約了)
如果加到台新金這一方,一來一回24%,
台新金應該還是董監全拿才對吧? 等一下去找一下當初的投票數算一下......
財政部:股權約為20%泛官股,委託書加總得票率高達48%,每席普董得票率均為8.5%,當選4席
台新金: 股權近23%,得票率42%。
記得當初財政部的配票是平均分配.....
如果是這樣,財政部應該一席也沒有才對
不過或許實施的投票內容是財政部的票都在某二~三席,
而委託書的票在其他幾席,如果是這樣,那就不會全輸了
當選票數:
董事-財政部代表人:張明道 6,048,419,003權
董事-財政部代表人:梁懷信 6,048,302,238權
董事-財政部代表人:阮清華 6,047,126,308權
董事-財政部代表人:彭英偉 6,046,590,888權
董事-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淮舟 4,061,370,397權
董事-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澄清 3,928,524,874權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