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Piace wrote:
我千萬都再轉,替家人(恕刪)
「替家人理財或保管」「契約」「借錢」
如果保有家人匯錢到自己名下的證據,上述說法才有點依據,最好還能補充佐證資料(契約或借據、支付利息或分紅的紀錄、公證過尤佳),國稅局才認帳。
財稅資訊系統要撈異常情況,多以某些常見逃漏稅模式作為篩選條件,例如:父母匯款給子女,有規避遺贈稅的可能,就常被撈出來檢視。但子女匯款給父母……這比較不符合規避遺贈稅的常態,被撈出來的機率較低。
匯來匯去沒事,有時候只是財稅資訊系統沒撈到你的資料。沒有發查,承辦人員自然不知道你是肥羊。
現在最麻煩的其實不是國稅局,而是洗錢防治法。
如果親屬間常有大筆資金流動,帳與資料務必記清楚。被查稅時寫回憶錄是很煩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