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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 清算 (興航11架客機 估延至中下旬標售)

ecenter wrote:
http://www...(恕刪)


可惜

如果政府出錢買下
然後在南部成立威航
建立廉航基地
威行飛機賣的不錯,華銀全拿,一毛不差,代表有支票可拿了吧!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08/1407198/
請問各位持有可轉債的人會去參加債權人會議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106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本文:
主  旨:公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
     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民國107年6月29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破產。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地址及電話:
    李岳霖律師,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
     話:(02)8712-6019。
    賴麗真會計師,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68樓,電
     話:(02)8101-6666。
    林敏浩律師,桃園市楊梅區行善路80號,電話:(03
     )478-6121#8061。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
     11樓。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
     向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申報債權)。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
     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91號)第九法庭召開。破產人之
     債權人如欲到場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請於民國10
     7年8月31日以前具狀向本院陳報,俾利本院安排相關
     事宜。
   七、應決議事項:
     1、選任監查人。
     2、破產財團之管理辦法。
   八、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九、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十、一併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7 年6月29日之106
     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106年度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78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黃文桂   住同上
聲 請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68號12樓
            之16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瑋麟律師
代 理 人 杜孟真律師
聲 請 人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澎湖縣馬公市樹德路17之3號
法定代理人 潘立文  住同上
聲 請 人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澎湖縣馬公市中山路65之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仁和  住同上
聲 請 人 龍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澎湖縣馬公市光復路98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東周  住同上
聲 請 人 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澎湖縣馬公市中興路36之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天明  住同上
上6 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靜律師
      林心瀅律師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施俊成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325號2樓
相 對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1段9號8樓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住同上
      姚文亮  住同上
      蘇松輝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李耀中律師
      陳信瑩律師
      簡維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 號11
  樓)、賴麗真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 段7
  號68樓)、林敏浩律師(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行善路80號)
  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
  路6 段91號)第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
  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已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財產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具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
  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本院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破產財團具相當之規模,且
  其除涉及清理相對人財產供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亦涉及相關
  債權爭議之處理,故實有必要選任會計師搭配律師共同擔任
  破產管理人,以互補、分工合作並兼顧效率。另本件所涉之
  外國債權人眾多,故破產管理人處理涉外事務之專業性,亦
  應一併慮及,始為周全。本院斟酌兩造所薦舉人選之意願、
  學識、專業、對相對人財務暨爭議處理狀況之熟悉度、處理
  破產事件之經驗、處理涉外事務之能力等一切情事,認李岳
  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林敏浩律師3 人堪任為相對人破產
  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併
  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斟酌本件個案情形,諭知申報債權之
  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第4 項所
  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下午5時30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我看債權人會議應該是來吵債權分派的問題 所謂公司剩餘的淨值應該先忘記了

目前抵押權人應該拿得差不多了或是抵押權人先拿了有抵押部分其他先認賠其餘變債權

現在就是剩下的錢要怎麼分的問題 公司債的部分應該是重點並包含各種無擔保的債務

財報中剩下來的現金有多少 處分的所得應該都進特約專戶 還要扣這些清算人的費用

我不敢預測財報中有多少 可能是幾十億的債權來分配剩下了不起幾億的剩餘現金

持有這些公司債的債權人也不要認為債權順序一定高於其他無擔保的公司債權

這些無擔保的債權人倘若不同意分配方式 這些剩餘的錢也是分不下來的

就算是強行表決通過 幾個不爽的去法院告就有得拖 反正有人律師不用錢

我看蘋果的文章 華銀已經認賠了5億 就算威航的飛機債權都全還還是賠了

我是很好奇這些銀行都有當初"董事長"開的本票來做為借款的保證

未來要如何去跟當時的"董事長"要錢 這是一個很大的議題 哈哈


NYH1213 wrote: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
     向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申報債權)。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
     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91號)第九法庭召開。破產人之
     債權人如欲到場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請於民國10
     7年8月31日以前具狀向本院陳報,俾利本院安排相關
     事宜。


申報債權這些事情,應該是中國信託會處理吧?
10/12才開會,處理完怕是要明年了

如果夠分的話就不用申請破產了,可轉債債權人能拿到的只怕很有限...
ake999 wrote:
可惜
如果政府出錢買下
然後在南部成立威航
建立廉航基地


航空事業這樣容易玩?

一個財報淨值7塊多的公司 清算後竟然是破產 無法還給股東一毛錢外 債主都還不夠還

其實復航的虧損在當時已經很嚴重了 只是在財報的窗飾下才勉強有這種"數字"產生

最後清算的結果比起當時的預估應該要慘烈多了 航空事業有那樣簡單

檯面上的玩家其實也是戒慎恐懼 唉 各位投資人對航空事業的前途要有警覺

眼看一朵烏雲已經飄過來了 航空事業最賺錢的一個階層也要跟隨時代潮流 玩罷工





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

台灣公司法187條的文字內容如下
第一百八十七條(收買股份之價格)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姜初風 wrote:
根據《公司法》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清算已到尾聲
勝負即將揭曉
89條啦

感謝指正


shortman wrote:
請問Succubus...(恕刪)
請問何時可轉債才拿的到錢呢!?不是已經清算完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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