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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千禧國際詐騙集團



2018年04月10日
在台灣有近3000人中招的印尼千禧集團騙案騙款涉及1.65億元,受害人在台灣被欺騙購買聲稱保證年利率達6厘的保證金產品,然後在2016年3月所有本金和利息均不能提取,受害者曾到印尼總公司追討,但一味受到推搪,將責任卸到台灣代理,而台灣代理數月前亦被捕,現進入司法程序,惟資金流向不明,追討無門。

今日有11名來自台灣的受害者來港到警方報案,原因是涉及騙款款項是存到香港匯豐銀行,代表1800名受害者的千禧聯合自救會代表許小姐表示,數月前知道有一名受害人來港報警後,港警方迅速查出資金流向,但鑑於調查中不能透露結果。她今次來港亦希望港警方查出款項的流向,令他們知道其存款是流向印尼總公司還是流回台灣,令他們的追討有方向。而他們2016年7月起亦向印尼警方報案,苦無回覆。

許小姐指,今次報案的11人部分被騙金額高達150萬美元,共涉近500萬美元,部分人把房貸也放進去,並形容事件在台灣鬧得很大,有人不堪壓力自殺、家破人亡。她稱自己被騙6萬美元,因為當時業務員跟她說印尼銀行的利率達7.5厘,故6厘回報是合理安全,她於2015年6月開始投款,翌年3月事件便爆發。

另一位受害者許小姐早於2013年已了解商品,受6厘回報吸引,初時只投資10多萬元台幣,果真有6厘回報後,進而投放更多金錢,連同父母的退休金亦放在裡面,前後涉及360多萬元台幣。她說,印尼千禧集團是印尼公司,上網可以搜查得到,加上有大銀行監管,並有利息回報,故事發前一直沒有懷疑,事件發生後感到崩潰,家中也快要斷絕關係,因為賠上了20、30年工作的退休金,感到很失落。

她又指,事後台灣的業務員又要她出資5萬元台幣聘請印尼的著名律師,該律師是業務員找的,一直不見有進度,感到「二次受騙」。她期望借助港方警察偵查之力,可以追回款項。

警方回應指,中區警署於2016年9月接獲報案,指懷疑有犯罪得益由境外轉帳至香港的銀行戶口,案件列作「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俗稱「洗黑錢」。調查人員今日即4月10日接獲另外11名男女就該案件提供的進一步資料,案件交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暫時無人被捕。
Forex | Forex Trading | MetaTrader 4 | Currency Trading | Forex Broker

https://www.usgfx.com/

千禧台灣業務頭
和澳洲卷商合作的"黑平台"
吸金商品
模式比照千禧
MT4就是很容易被動手腳的非法軟體
各國都知道
台灣金管會沒有核可的境外金融投資商品
繼續投
繼續被吸金
繼續被詐騙

USG業務佣金比千禧業務佣金還高

上澳洲監管網站ASIC查詢
這平台老闆是三個台灣人名字分別是 COSMO ROY,JULIA BERRY,ANYA VICTORIA
明明是台灣人
卻用美國護照申請註冊
目前還發行了入金不用交易
就送你10.8%利息的贈金活動
後金補前金的吸金行為非常明顯
倒閉後,
這三個台灣人放棄美國身分

改用台灣護照
小心被騙阿~~~


人家贈10.8%,你的才6%....少了

看到這項利多

很多人轉行
吸金
詐騙


http://www.wukong777.com/post/87.html


https://weiquan.fx110.com/exposure/2745.html



"印尼卷商:前幾年很安全正常,最後走樣是因為他們把錢存到私人帳戶。"
前幾年匯到印尼千禧所謂的監管帳戶Segregated funds的錢
也是拿不回來,無法出金
印尼卷商千禧勝達期貨一開始就是設局詐騙
從2009年客戶領到的所謂利息就是
被陳宣銘轄下一干收現金業務
收取客戶現金本金後
再用無摺臨櫃存入所有客戶的銀行帳戶
製造每個月領息假象及金流斷點
月配息從不是印尼直接匯入客戶台灣的外幣帳戶


"6%不是高,而是正常的投資戶手續費來源和存放銀行的利率加總。"
跟印尼千禧詐騙案的話術一模一樣
客戶領6%,直接招攬你的業務業領6%
他的上線再6%,再上線6%
整個業務組織光台灣端就領超過30%
印尼也要分
本金會還你
那他就不是詐騙集團混假的
現在弄個澳洲USG也要用這套來騙
無知的台灣人......








已經快兩年了。 有人出金成功的嗎
之前陳姓詐騙頭不是押回台了
2018-06-18 10:31 大約找了下好像都是06-18的資訊
印尼千禧 金融叙述启事公告
台湾籍华人陈宣铭是千禧数千个顾客其中一个,陈宣铭是向千禧取得 IB 介绍业务之証号码 072/MPF/IB-CER/XI/13 2013 年11月1日 到 2015 年11月 1日。

陈宣铭以私人名义开户口与印尼千禧交易金融外汇。户口帐号 204582 2007年2月 1日 开始使用。

陈宣铭同千禧是外汇来往交易。有来往账记录清清楚楚。

陈宣铭在台湾及中国各市以自巳的名誉以千禧 xx 开办公司。名字与印尼千禧雷同,在当地政府注册 ,是其私人行为。跟印尼千禧没有任何关联。

此公司以假形像.,经过 媒体,娱乐,政商关系推广,又以利用参观 印尼千禧总部, 剪接(謰接) 千禧总部网页非法造势。

按我方调查所得出结论陈宣铭利用私人在千禧所开交易户口,向台湾人土取信任,将钱打入名为千禧户口,但是随接不久转出。(因是其私人戶口無需別人許可, 可自由領取或轉帳 ) 又,经过他在印尼之代理人,用MT4 的便利,造成交易假象, 其实是用以 交付佣金,高息,及其他用途。所谓的16.3 亿美元(两千五六百金主)或达96亿 美元 (十五万金主)很多仅部分银行汇款打入陈宣铭户口 。 也有只凭口头交代即将数目打入MT4千禧交易户口,不久转出私自用途 。是误导和傷害客户之權益与社会之恶劣行为。

陈宣铭被疑以洗钱,私人挪用別人戶口權益,私自假冒或模仿千禧之名譽开设各公司,私自同经纪人签合同,私自签署文件自谓已辞职。製造假像与千禧有關, 将此犯法行为移禍印尼千禧。

陈宣铭被疑有其一幫助手, 就是与各经理 ,以高佣,高利息吸引金主,在九年内不短的时间里。印尼千禧从未有片字,或任何記載其客戶或与笫三方金錢來往的记录。其幫手就是各经理所得利益不少的情况下同谋。在陈宣铭搞失踪后资金鏈断裂, 各经理同所谓自救会及金主找印尼千禧要求人道解困。

在无任何金主资料资信時印尼千禧无法回應或处理。因而自救会出尽手段:通過傳媒和媒体宣傳意圖抹黑,利诱,恐吓与勒索印尼千禧。

千禧在印尼4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数十个国家,有约400 家分行,不曾有劣迹。

印尼千禧已采取:

1. 报警提告陈宣铭,彭 ,Eko, Lala, 等洗钱误导之严重刑事罪行(据有關人士透露, 傳有八货柜文件证据以証明其罪証);

2. 报警提告自救会破坏名誉之严重刑事;

3. 报警提告勒索印尼千禧16.3亿 美元或达96亿美元, 以吸引不明人士乘机图利。

希望社會大眾明察. 人或加訕, 心無疵兮. 即使有人誹謗, 我們也問心無愧.

此致.

3月20日2017年


okkungfu wrote:
2018-06-18...(恕刪)



千禧寫那麼多廢話,有意義嗎?
我只問一件事,"我家人的錢匯入中亞銀行千禧公司帳戶(公司名一字不差),為何你說我們被陳宣銘詐騙?" WHY?
千禧案涉案者

二級千禧業務主管田振宇向自救會供稱:「印尼千禧集團將台灣業務佣金匯款到王川溢之境外帳戶,再由王川溢統一配發」,足見此不法金融商品確實是以犯罪組織分工之方式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

http://www.anti-mpf.org/victim.aspx


遠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中華4路53號. 公司代表人為 王川溢. 遠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為 28157663. (已撤點)
http://datagovtw.com/company.php?id=28157663

董監事名單 · 遠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序號 職稱 姓名所 代表法人 出資額
0001 董事長 王川溢 350,000
0002 董事 黃智瑋 150,000


千禧案被告前案
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3年度,5號

https://reurl.cc/WMrvL


英屬維京群島商遠景全球集團有限公司
王川溢 · 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38號

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53000916


千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資本額 2,000,000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
千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為 28283752.

2016/04/22解散 負責人陳宣銘棄保潛逃

https://opengovtw.com/ban/28283752#overview

印尼貿易部下屬的商品市場監管機構,印尼期貨交易所監管委員會(Bappebti)針對千禧的新聞稿如下



http://bappebti.go.id/siaran_pers/detail/5138
內容更新
PRESS RELEASE
FREEZING OF BUSINESS
ACTIVITIES AS A FUTU
RES BROKER OF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On Monday, November 12, 2018, CoFTRA has suspended business activities as a Futures Broker of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based on Decree of Head of CoFTRA Number 8 Year 2018, November 12, 2018
.
The freezing of business activities was carried out because b
ased on the results of CoFTRA examinations,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was proven to have violat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related to customer enrollment and margin placement in futures broker accounts that did
not
get permission from CoFTRA
.
Freezing of business activities against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does not eliminate or remove the
company'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ustomer's demands for any actions or violations that cause harm to the
Customer
.
With the fr
eezing of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business activities, then CoFTRA also freezes all licenses of
Futures Broker Representatives to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
Jakarta
,
November 12, 2018
另外這站也公告千禧被凍結
http://www.icdx.co.id/news-indonesia-commodity-and-derivatives-exchange/suspension-of-pt-millennium-penata-futures

Suspension of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Based on Decree of the Head of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Regulatory Agency Number 08 of 2018 concerning the suspension of business activities of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on November 12 2018, we would like to inform you that 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is registered as a broker member of the Indonesia Commodity and Derivatives Exchange (ICDX).
With this strict action from the regulator, ICDX as the commodity exchange fully supports the decision of BAPPEBTI to create transparency and strictness in brokerage companies in carrying out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It is expected that with the synergy and efforts made by all parties, it can encourage investor interest to trade on the futures exchange and create a safe and reliable market climate.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is suspension, please click the link below:

http://bappebti.go.id/siaran_pers/detail/5138.
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 調偵 字第 2111 號刑事起訴書
偵結日期: 107.04.16
案由: 詐欺
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2111號
  被   告 陳忠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信於民國104年間,受千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路0號10樓,已解散,下稱千禧投顧公
司)負責人陳宣銘(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
訴)僱用擔任業務員,陳宣銘則對外宣稱其為印尼商千禧勝
達國際金融集團(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 GROUP,下
稱印尼千禧集團,印尼雅加達期貨交易所登記名稱為PT.
MILLENNIUM PENATA FUTURES)臺灣區分公司負責人,並印
製印尼千禧集團名片交付陳忠信供推展業務使用;詎陳忠信
明知印尼千禧集團並未依銀行法申請辦理外國銀行認許登記
,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銀行業務,又非依銀行法組織登
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
陳宣銘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陳宣銘在
臺灣各地,透過各種人脈網絡及製作千禧投顧公司中文網頁
、印尼千禧集團中文投資宣傳DM等通路管道,以年利率6%
之顯不相當高額紅利,向不特定多數人宣稱在印尼開設期貨
保證金帳戶而收受投資,陳忠信進而持相關宣傳文件,向李
茂楠招攬投資,經李茂楠應允投資美金7萬元,雙方隨即於
105年1月11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由陳忠信
提出制式之印尼千禧集團「電子交易合約書」交由李茂楠簽
署,李茂楠並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228萬4,800元與陳忠
信,經陳忠信持之轉交陳宣銘後,陳宣銘則交付印尼千禧集
團「客戶憑證」1紙由陳忠信轉交李茂楠,陳忠信因而獲取
陳宣銘給付數萬元佣金之報酬,而與陳宣銘共同以此方式對
外吸收資金。惟嗣後陳宣銘僅先後於105年1月22日、同年2
月25日,陸續以現金存款1,563元、1萬1,538元至李茂楠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支付約定之紅利,嗣後即未繼續給付。
二、案經李茂楠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忠信於警詢及偵│坦承受另案被告陳宣銘之委│
│ │查中之供述 │託,持印尼千禧集團名片,│
│ │ │招攬告訴人李茂楠投資該集│
│ │ │團期貨保證金帳戶,並收受│
│ │ │告訴人交付之228萬4,800元│
│ │ │投資款後,轉交另案被告陳│
│ │ │宣銘等事實。 │
├──┼──────────┼────────────┤
│ 2 │告訴人李茂楠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被告之印尼千禧集團名│被告持該名片以印尼千禧集│
│ │片1紙 │團人員身分對外招攬投資業│
│ │ │務之事實。 │
├──┼──────────┼────────────┤
│ 4 │印尼千禧集團投資廣告│被告持上開文宣資料向告訴│
│ │文宣資料1份 │人招攬投資之事實。 │
├──┼──────────┼────────────┤
│ 5 │被告簽收之收據1紙 │被告於105年1月11日,向告│
│ │ │訴人收取投資款228萬4,800│
│ │ │元之事實。 │
├──┼──────────┼────────────┤
│ 6 │印尼千禧集團客戶憑證│被告招攬告訴人與印尼千禧│
│ │、電子交易合約書、客│集團於105年1月11日簽約投│
│ │戶資料表、網路帳戶列│資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戶,經│
│ │印資料、空白出金申請│印尼千禧集團發給客戶憑證│
│ │書 │,並提供空白出金申請書表│
│ │ │示可隨時結清帳戶領回投資│
│ │ │款等事實。 │
├──┼──────────┼────────────┤
│ 7 │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帳│另案被告陳宣銘先後於105 │
│ │號000-00-000000-0號 │年1月22日、同年2月25日,│
│ │帳戶存摺影本1份 │陸續以現金存款1,563元、1│
│ │ │萬1,538元至告訴人上開帳 │
│ │ │戶以交付紅利之事實。 │
├──┼──────────┼────────────┤
│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另案被告陳宣銘以投資印尼│
│ │署103年度偵字第4439 │千禧集團期貨交易等名義對│
│ │號、第4440號、104年 │不特定人吸金,業經提起公│
│ │度偵字第3143號起訴書│訴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忠信所為,係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
之1之非銀行而收受存款罪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處。被告陳忠信與另案被告陳宣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刑法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惟查,被告向告訴人收取228萬4,800元後,確經轉交另案被
告陳宣銘加入印尼千禧集團投資會員,並經印尼千禧集團給
付紅利與告訴人乙情,業據被告供述綦詳,且有前開客戶憑
證、網路帳戶列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等在卷可考
,復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另佐以被告自100年起,即以其本
人及母親陳林來圓之名義陸續投資印尼千禧集團,並陸續收
取紅利,最後1筆投資為104年12月21日,金額美金3萬9,000
元,最後1筆紅利發放日期為105年2月25日(與告訴人最後
收受紅利日期相同)等節,有被告及陳林來圓相關印尼千禧
集團客戶憑證、網路帳戶查詢資料、外幣匯款書、被告元大
商業銀行文德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陳林來圓彰化商業銀行大
直分行存摺影本等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本身亦有投資印尼千
禧集團,並確經獲取紅利,始招攬告訴人加入投資,實難認
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不法所有之意圖,即不能以詐欺
之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苟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屬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之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林 冠 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修 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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